本报重庆讯(张朝兵 记者刘文新)重庆市丰都县一名儿童在某家游乐园玩耍时意外摔伤,经丰都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近日,游乐园赔偿伤者全额医疗费3482.5元。
近日,丰都县消委会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周女士称其女儿2月8日在一家游乐园玩耍时,意外从游乐设施上摔下,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产生医疗费用3482.5元。周女士认为,游乐园没有完善的安全保障设施,且没有尽到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的义务,导致其女儿摔伤,应负全责,需承担全部医疗费用。游乐园则辩称游乐园设施是合格产品,也尽到了告知义务,拒绝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在被经营者拒绝后,周女士投诉到丰都县消委会。
丰都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到,消费者投诉属实。依据《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丰都县消委会多次调解,游乐园承认管理存在不足,并最终赔偿伤者住院期间所有医药费用34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