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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号”诈骗判电信违约赔偿应成通例
作者:符向军


  这种基于 “电信服务违约应担责”的判例,遵循了“违约赔偿”的民法原则,契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要义,其中蕴涵的民事裁判法理是普适的、共通的,司法实践中应予借鉴和通用。
■符向军
  广州市民杨军遭遇电话诈骗,来电显示为上海某检察机关的号码,遂按诈骗者指示分3次汇去48万元。2014年,杨军将运营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8万元;理由是自己花钱买了来电显示服务,但来电显示没能显示正确号码、也没有拦截异常号码。近日,天河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广州电信在该事件中存在违约行为,判令其赔偿1万元给杨军。(据7月14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电信诈骗已成社会“灾难”。资料显示,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40余万起,群众损失107亿元,比2013年的30余万起、100亿元分别上升了33%和7%。据公安部统计,我国每年有80多亿元的诈骗赃款被取走。
  骗子轻易利用电信平台,以“改号电话”骗取电信用户信任,误导用户进行不当转账操作,进而骗款成功,这与电信服务的把关“失守”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电信运营商因此存在电信服务合同违约过错行为,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完全合法合理。
  但现实常态是,用户遭遇电信诈骗后,往往投诉维权无门,报警求助后也因取证难、破案成本高等原因,很难破案和挽回经济损失,这就造成“电信诈骗、自认倒霉”的恶性循环。像杨军这种受害者,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起诉电信公司并获赔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还鲜有所闻。而法院的判决,明确了电信运营服务商负有履行显示真实来电号码、且“持续改进电信服务、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的法律义务,并根据具体案情划分责任大小,酌情合理地支持了受害者的相应赔偿请求,无疑提供了一个鲜明的法律样本,为今后遭遇类似电信骗局的受害者,指明了一条有效的司法救济维权路径。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天河法院的“先例”判决无疑会成为一个典型判例,极具法律示范效应和价值。因为这种基于“电信服务违约应担责”的判例,遵循了“违约赔偿”的民法原则,契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要义,其中蕴涵的民事裁判法理是普适的、共通的,司法实践中应予借鉴和通用。
  而如此裁判,对堵塞电信运营管理“漏洞”,斩断电信平台获取非法网络改号线路费用等的 “利益链条”,督促强化电信运营商的自律意识、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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