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重洋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实施一年多来,对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某些原则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消费者退、换车仍然困难。为此,本文结合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在调处汽车纠纷中发现的问题,谈几点问题和建议。
消费者对“三包”问题犯难
2014年,成都市消协共收到汽车投诉576件,其中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车的248起,占43.06%,反映较多的是发动机故障,变速箱故障,外观、内饰划痕修补等,因售后服务等其他问题要求退车的也有5%。
汽车“三包”规定,汽车问题中属于“发动机、变速箱、悬挂系统、前/后桥、车身”等注明的几种主要零部件维修更换两次以上,或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等严重质量问题才可以退换。而电器控制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燃油供给系统等质量问题,被排除在退换范围之外。
退换范围的缩小使部分消费者认为,汽车“三包”更有利于汽车厂商,而对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利。具体包括:
汽车“三包”没有明确规定汽车退换成本由谁承担。汽车“三包”规定对于退车之后的相关税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如果成功退车,消费者购买车辆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税费能否全部退给消费者,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是进口车辆,还涉及到进口关税的问题,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汽车质量鉴定报告》缺乏公正性。目前,一旦汽车出现问题,一般都是指定4S店进行维修并出具《鉴定报告》,导致出现4S店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有失鉴定的公正性。如果涉及严重质量问题,出现需要退换车的情况,势必对消费者非常不利。如果消费者自己寻找具有公正性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又会面临鉴定难、鉴定费用高的问题。
厂商“三包”责任边界不清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在消费纠纷调解处理中发现,经销商处理消费纠纷也面临着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三包”责任边界不清。汽车“三包”中明确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规定承担汽车“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销商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但是,“三包”对于生产者与销售者责任的界定,并无明确表述。车辆维修问题在4S店解决后,涉及到退换车问题时,经销商就只能和厂商进行协调,将消费者的退换意见提交给厂商来进行界定,裁决权在厂商。因各方利益关系不同,容易造成意见不合、责任不明,最终影响到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包”导致汽车质量保障顾此失彼。为了规避“三包”退换车问题,汽车生产商更加注重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涉及退换车部分的产品质量,而忽视其他易耗品和非关键性部件的产品质量。如:汽车生产商将轮胎纳入易损零部件范围,对蓄电池缩短三包时限,这些部件并不像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那样具有强制性。汽车经营者为了获取利益,在“三包”凭证上不标注或缩短三包时限,就可以轻松达到规避“三包”期限内对其免费更换的责任。汽车产业从生产、销售到售后保养维修服务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生产过程产生的质量问题极易影响到下游产业的不当竞争和垄断,对消费者形成长期权益侵害。
对汽车“三包”的建议与对策
加大宣传和强化监管。利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的平台力量,强化宣传,通过制作并发放“三包”宣传资料,提高消费者对“三包”规定的认识和了解。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背“三包”规定的经销商和生产商要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快“三包”规定实施细则的完善。虽然三包规定使退车、换车有据可依,但是争议和质疑依然存在。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一要尽快建立独立的具有权威的汽车质量检测机构,降低门槛,方便消费者。二要对汽车易损零部件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示质量、使用时限标准等。三要界定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衡量标准。四要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经营者在出现汽车质量争议时的举证责任。对于经销商、生产者责任边界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细分,避免因为规定条款不明确,生产商和经销商相互扯皮、推诿,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五要完善退换车相关配套政策。交管等部门应制定和完善与退换车配套的实施细则,对消费者退换车后车辆牌照的处理、相关税费的退换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尽量减少因退换车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增强经销商和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要培养企业和经销商为社会服务的意识,使他们在严格执行“三包”规定的同时又充分注重提高人性化服务。对生产企业来说,要正视问题,在解决过程中既要根据“三包”规定树立标准,同时更要讲诚信,抓住汽车“三包”实施的机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高服务质量,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构建良好的汽车消费市场氛围。
(作者系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