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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业不公平格式条款说“不”
重庆万州区积极开展行政约谈
作者: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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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区分局工商干部指导格式合同的修改与规范。

■吴韬本报记者 刘文新 文/摄

  “车险只能在4S店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定金上缴后不予退还”“车辆交接给乙方后,甲方概不负责”……今年以来,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区分局针对汽车销售领域的合同纠纷居高不下的情况,从3月开始,集中整治汽车业不公平格式条款,收集格式合同文本121份,发现存在问题的条款260条。随后工商部门公开点评、曝光,开展行政约谈,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拟定《万州区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经销商参照执行。

强制客户在保险公司投保

  去年6月,重庆市万州区消费者马先生花11.5万元,在一家4S店按揭购买了一辆汽车,第一年车辆保险7000多元由4S店代办购买。今年6月车险到期前,马先生发现同样的险种在其他保险公司便宜近2000元,便自行在另外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2016年的车险。4S店却说他违约了,要扣除马先生的贷款保证金。原来,购车合同约定:车辆按揭期间,保险业务必须由该公司代为办理,否则将不退还续保保证金及贷款保证金(3000元)。另外,4S店还拿出一份有马先生签名的《告客户通知书》,上面注明“在贷款未还清之前,车辆的保险必须回我公司进行续保,并按不低于第一年的保险和保险险种及保额和约定在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马先生告诉记者,虽然《告客户通知书》上有他的签名,但销售人员当时将通知书夹杂在销售合同中,没有进行特别说明和解释,他并不知情。而且,车险价格比其他公司高出一大截,明显有失公平,违反了《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梳理出260条问题条款

  “侵犯车主的选择权,是问题条款中非常突出的一个方面。”万州区工商分局合同中介科科长杨立新告诉记者,定金纠纷也是问题条款埋下的重大隐患。
  今年4月20日,万州区消费者何先生交了1万元定金,在一家4S店订购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合同约定5月11日提车。当何先生按约前去提车时,被告知货源紧俏,还需等一段时间。可等了一个月之后,还是提不到车。何先生要求取消合同,退还定金,却遭到拒绝。
  4S店从容地拿出购车合同,指着上面的条款说:“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厂家供货不足、厂家产品更新、产品价格调整、运输等非销售商原因,致使客户不能在定车期限内按时接车,客户不得向销售商提出退车要求。”“这是典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出现一方延迟履行等法定解除情形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杨立新介绍说,经销商把厂家原因、运输延误等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列入“不可抗力”范畴,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符合《合同法》规定,属无效合同。
  据介绍,万州区有近200家汽车经销商,在这次整治过程中,汽车销售合同征集到位率达100%,收集格式合同121份,梳理出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260条。比如“甲方对此合同有最终解释权”“车辆交接给乙方后,车辆的风险及发生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上交定金后,决定不再购买商品或服务,定金恕不退还”“如因国家政策的调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造成不能交车或不能按期交车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属典型的霸王条款。

行政约谈促整改

  7月3日上午,万州龙都辖区57家汽车经销商代表聚集龙都工商所会议室,接受万州区工商分局龙都工商所的行政约谈。
  龙都工商所所长文启斌通报了这次专项整治的目的、过程和意义,并对问题条款逐一点评:“李经理,贵公司购车合同中提到车辆交付乙方后,车辆的风险以及发生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这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车辆交接给乙方后,虽然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合同法》九十二条规定,经销商并不能违法排除甲方应承担的后合同义务。比如车辆交付后的诚实信用责任、质量保证责任、‘三包’责任、因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等责任。”“王总,《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贵公司购车合同中提到定购本公司车辆,应由本公司特约保险公司承保有关车辆或人员保险,以保障买方售后服务之权益。这一条款涉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剥夺了购车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自主选择权。”“许经理,贵公司购车合同中的温馨提示提到客户交付定金后,决定不再购买商品或服务,定金恕不退还。这一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请求退还所付定金的权利。如销售商在与消费者签约过程中存在虚假、误导等欺诈行为,或在约定时间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质量问题,或签约后遭遇法定不可抗力,消费者有要求销售者退还所付定金的权利,销售者不得违法拒退。”
  文启斌的点评,让参会的汽车经销商代表受益匪浅。万州众迈名车销售公司负责人冉斌感慨地说,点评击中要害,有理有据,我们心服口服。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万州区工商分局已对全区183家汽车经销商负责人进行了行政约谈,送达《责改通知书》120余份。
  除了行政约谈,万州区工商部门还通过集中培训、上门宣讲等方式,督促经销商提高法律意识,指导其修改、规范格式合同,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维护汽车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形成长效治理机制,万州区工商部门还拟定了《万州区汽车销售合同》,作为汽车经销商签订合同的参考文本。该示范文本从汽车质量、售后服务、付款方式、汽车保险、按揭贷款等9个方面,约定了买卖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义务、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条款。
  “万州区工商部门将以执法办案与行政指导相结合,加大力度督促、引导经销商依法修改、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并不断完善合同监管机制,推动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远离霸王条款的侵害。”杨立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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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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