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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及价值
作者:何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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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今年是《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施行10周年。从本期开始,本刊将开设“普法专栏”,对两个《条例》的出台背景、相关内容、如何依法依规开展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工作等等,一一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何寿生

《直销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指导思想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在加入WTO的议定书中,我国政府承诺入世三年内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直销是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的主要形式,但由于直销进入我国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存在偏差,其经销模式在形式上与多层次传销相似,且极容易演变成为金字塔式欺诈,因此,在履行入世承诺的同时,制定一部能够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对引导直销业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十分必要。为此,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承担了起草《直销管理条例》的工作。
  在起草审查条例过程中,立法者始终坚持两个指导思想:一是条例的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的入世承诺。制定条例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履行中国的入世承诺,因此,条例的内容一定要能够满足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要与WTO规则相一致。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在起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立法者将条例要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做了逐条比对,在两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应该说,正式公布的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中国的入世承诺保持了一致。二是坚持从严监管。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在直销这种经销模式上表现得十分突出;同时,由于当时中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也较为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因此,直销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1998年以前传销在中国发展的情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鉴于此,条例对直销业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直销业的发展。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发展才能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道路。

《直销管理条例》的价值

  根据打击传销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及管理直销市场的需要,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起草部门经过广泛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形成了《直销管理条例》(草案),报送了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8月,国务院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并决定于当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中国直销管理进入法治化阶段。具体而言,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履行入世承诺。根据入世的承诺,中国将取消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的限制,制定与WTO规则相符合的法规。无固定地点销售即无店铺经营,包括自动贩卖、媒体行销、邮购行销、人员销售等多种方式。其中,自动贩卖指通过自动贩卖机进行的销售;媒体行销指通过电话、电视、互联网进行的销售;邮购行销则包括单项邮购和目录邮购;人员销售指通过人员访问、家庭聚会的方式进行的销售。无店铺经营的主要形式是人员销售,即直销。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颁布实施《直销管理条例》,开放了直销市场。
  2.规范直销市场。直销经营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直销和传销具有渊源上的关系,在组织形式、销售方式等方面表现相似,不规范的直销可以发展演变为传销,且传销的问题在中国一些地方还十分严重。因此在履行入世承诺的同时,《直销管理条例》确立从严监管的指导思想,建立严格的运行秩序和监管制度,有利于克服直销本身存在的弊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直销违法行为,引导、规范直销企业依法经营;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直销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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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 版:规直打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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