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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导游小费 自愿和索取界定难
作者:孟刚


    ■本报记者 孟刚
  为维护和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促进导游队伍平稳健康发展,近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报记者发现,《意见》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同时对其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范。《意见》要求旅行社尽快建立健全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这就意味着从法规层面上肯定了游客向导游支付小费的行为。
  据记者了解,早在《意见》下发之前,就有地方规定游客可向导游支付小费,如2014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的《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称:“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旅游者自愿给予小费的,可以接受。”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对此条款解释称,将“自愿给小费可以接受”写进条文,是对旅游条例的补充完善,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是自2013年10月起施行的《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之后,首个尝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导游可收小费”做出的明确规定。
  在采访中,有消费者表示,小费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互相尊重、建立和谐服务关系的正当行为。我国很多导游乐于带游客购物,因为他们可拿到商家的好处。如果游客能给服务好的导游一些小费,无疑会增加其服务热情,或可减少导游强迫游客购物以收取提成的现状。
  据《新京报》报道,在2012年3月21日,携程旅游宣布“国内游小费”项目全面实施已经初见成效。首批推出了国内20多个城市出发的300多条相关团队产品,并披露了小费实施办法和相关团队游服务“五大标准”。参团游客出行后的回访显示,六成游客“愿意支付小费”,两成游客“实际支付了小费”。
  针对《意见》对游客支付小费行为的认可,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小费应作为对导游高于一般水平服务的回馈,具有随意性。目前导游小费绝大多数情况出现在出境游的旅行团中,国内旅游团中鲜见。
  在采访中,很多消费者对此也表示担忧。一旦“给小费”被法规确定,很可能会成为决定导游服务质量的先决条件,甚至很可能会出现导游变相胁迫索要小费的情况。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从目前来看,如何界定自愿支付与主动索取成了问题的关键所在。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认为,小费原本应是游客自愿给予的,从目前情况来看,导游小费合法化的初衷是好的,但给小费的过程中怎样才算是自愿、是否需要通过合同明确规定收取范畴和比例等问题,还需要尽快出台相关解释条款,否则《意见》恐成一纸空文。
  北京工商大学旅游与营销系副教授张运来认为,尽管从《旅游法》实施起,小费在合同中就不允许再单独列出来,但事实上在出境游方面,小费往往已经包含在了团费中。从国际化的角度来看,付小费应该是一种趋势,但这必须是在游客自愿的基础上,一旦有导游暗示或者胁迫给小费,就违反了《旅游法》,游客完全可以直接拒绝,还可以到其所在旅行社或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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