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游婕
旅游旺季已到,不少游客选择拼车自驾游,既可节约路途费用又可相互照应。北京消费者李女士等人选择境外拼车自驾游时却遭中途解散的尴尬,李女士等8人将散团后拒退旅行费的领队刘先生及发布组团活动帖的绿野网诉至法院,要求退款。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事由
境外自驾游中途散了团
2013年4月,李女士等8人在绿野网看到刘先生发布的欧洲自驾20日游的活动召集帖,纷纷报名参加,并按每人3.2万元的标准向刘先生支付了旅游费,以便其在旅行过程中统一支付大家的食宿及旅费。
同年8月,到达欧洲后不久,李女士等人发现食宿标准与刘先生事前承诺大相径庭。经多次沟通无效后,刘先生强行散团。李女士等人按原线路继续旅行,并另行支付了住宿等各项费用。而刘先生将原本自己及两名案外人使用的汽车留给了李女士等人。
李女士等8人认为,刘先生拒绝退还散团后的旅行费用构成不当得利,而绿野网的经营单位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野视界)未对刘先生尽到有效管理责任,使其利用绿野网的声誉及信用行骗。
回国后,8人将其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刘先生与绿野视界共同返还散团后的旅游费15万余元,共同赔偿车辆的过路费、加油费、停车费、租金共1.3万元,共同支付劳务费6600元,并由绿野视界在其网站上刊登道歉函公开赔礼道歉。
辩驳
组织者:自己代劳应得报酬
刘先生辩称,此次活动自己设计了旅游路线并代办队友的签证、租车,以及预定酒店、机票等,这些工作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每人3.2万元的旅行费是“包死价”,其中已包含自己应得商业报酬。
李女士等人无理要求提高住宿标准导致中途散团,而出国前预定的酒店均已经预支费用,且在活动召集帖中已经明确说明“放鸽子和活动中途退出者不予退还任何费用”。
绿野视界:未参与合作不担责
绿野视界则辩称,公司为活动计划发布平台,并未参与涉案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也未从活动中盈利。公司与刘先生之间没有隶属雇佣或合作关系,没有收取过其作为领队的服务费或佣金,也不存在对其管理的义务。且绿野网已经以告示方式提示网友,应通过绿野视界链接的支付方式支付旅行费,以便出现纠纷后冻结款项。而李女士等人私下将旅游费直接支付给刘先生,其应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焦点
是否构成委托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活动召集帖的形式与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原告向刘先生支付相应旅行费的行为是对要约作出的承诺,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某种合同关系。
活动召集帖中也反映出了双方之间主要民事权利义务,有意参队者交纳一定旅行费,刘先生按照帖中约定代办出国境外旅游的各项手续以及预定机票、住宿、租车等事宜,这符合委托合同的具体形态。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接受此类委托没有限制性规定,且委托事务本身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依法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其中8名原告为共同委托人,刘先生是受托人,绿野视界为提供要约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为支付费用,其已履行。刘先生作为受托人,其主要义务为代办原告境外游各项事宜,现其确已代为办理签证等事宜。但根据约定,境外住宿应达三星级宾馆标准,而刘先生预定的部分宾馆并未达标,已构成违约。但酒店预定只是刘先生代办众多委托事项中的一项,故应属履约瑕疵而非根本违约,原告不因此而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
绿野视界作为提供发布活动召集帖网络平台的服务商,已尽到应尽的活动形式审查、风险提示、维权提示等义务,原告要求其承担本案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组织者能否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从涉案活动召集帖公示的内容来看,刘先生除不提供境外导游这项服务外,其所做的与组织境外旅游之旅行社所提供服务几近一致。
我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境外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及导游应具备特定资质。而允许刘先生个人在涉案委托中获取商业盈利无疑是对现行境外游管理秩序的扰乱与破坏,所以法院对刘先生关于在涉案委托中获取商业盈利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不可否认,刘先生确为代办原告出境事宜付出了时间与精力,而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因不可完全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法院认定刘先生可在代办事项完成情况范围内获得一定劳务报酬,并于剩余旅行费用中予以扣除。
判决
获退部分旅行费用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刘先生未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单方以实际行动解除委托关系,且确有部分未实际入住酒店的住宿费预付损失,法院认定原告不因刘先生的履约瑕疵而完全免责,应由原告与刘先生共同承担此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刘先生退还李女士等人旅行费15万余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组团自驾游“三注意”
海淀区法院相关法官提醒,网上相邀组团自驾游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事项:
一是组团时应首先明确活动性质。无论是“AA制”或是其他,组团者或参团者都应首先就活动性质达成共识,因为活动性质往往关系到费用的管理与使用规则,对此不明确容易引发钱款纠纷。
二是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组团出游,有组织者有参与者,有发起者有响应者,不论团员人员多寡,对团队内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负责的事项或是分工都应事先明确约定,避免因权责不清引发纠纷。
三是组团境外游时,个人做领队与团友约定系商业服务性质的,此约定在双方之间有合同约束力,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领队的商业营利性收益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仅支持领队在付出劳务范围内获得相应劳务酬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