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薇 记者田珍祥)拼车是现在流行的出行方式,但如果在拼车过程中发生车祸导致乘客受伤,谁来担责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乘客明知为非营运车辆仍选择乘坐,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判决由乘客自行承担损失的20%,车主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14年6月,李女士从燕郊乘坐被告驾驶的私家轿车前往北京上班,车主车先生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他人相撞,李女士和车先生以及车上另外3名乘客悉数受伤。经交警认定,车主车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头面部、腿部仍尚留有较明显伤疤,遂起诉到通州区法院,要求车先生赔偿自己各项损失5万余元。
车先生辩称,自己已经支付了李女士医疗费,没有能力再进行支付,而且当时车上有4个人都受了伤,有一个伤情较重,医疗费花了30多万元。
通州区法院查明,车先生是顺路搭载原告与车上其他3名乘客由燕郊前往北京通勤上班,并向每人收10元车费,但途中车先生违反交通规则行驶,发生了该起事故。而车先生所驾驶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也未投保车上人员保险。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出的确认,而非对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因李女士明知车先生驾驶的车辆非正规营运车辆,而仍然选择“拼车”乘坐,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车先生未投保车上人员保险,其对李女士的相应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女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400元;被告车先生赔偿原告李女士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360元。
法官指出,有偿拼车行为虽是城市生活中常见的出行方式,其有节能、环保、缓解交通压力的好处,但因拼车车辆并非营运车辆,驾驶人并无从事客运活动的相应资质,一般也不会投保车上人员类保险,一旦遭遇交通事故,驾驶员可能会承担因车上乘客受伤而产生的巨大赔偿责任,乘客也需要为自己搭乘非运营车辆而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应当谨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