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尹训银
“一个是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没有明确说明是否是因昆虫咬伤所致的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另一个则是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证明只排除他杀,没有明确说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是自杀或意外死亡。由于两个人的死亡原因不明确,导致保险公司不能正常给予理赔。”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市民段女士向本报反映,她任职的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建公司),有两位职工因意外伤害死亡却不能正常拿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申请理赔遭拒
段女士告诉记者,2014年7月,公司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济南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年9月6日,公司职工腾某被虫子咬伤住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为虫咬伤。次日,腾某转至山东省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治疗。同年9月9日腾某死亡,医院诊断为“不明昆虫叮咬中毒?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等”,死亡原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山东省泗水县殡仪馆的火化证明注明“因意外事故死亡”。事后,四川电建公司向平安保险济南公司申请理赔。
今年4月7日,保险公司回复称,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不予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根据理赔申请资料,被保险人腾某本次事故意外伤害依据不足。
段女士说,为了安抚死者家属,四川电建公司先行向腾某家人支付了76万元死亡赔偿金。
事也凑巧,腾某的事情还没有解决完,四川电建公司另一个职工陈某,2014年12月10日晚在山东省利津县汀罗镇东挑河桥东南约500米189号高压线铁塔处工地守夜,次日上午被人发现在工棚内意外死亡。警方经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做出了排除他杀的分析意见。死者陈某的哥哥等人对排除他杀的分析意见无异议,不要求对陈某的尸体进行解剖。陈某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冯店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是因煤气中毒事故死亡。
今年3月27日,平安保险公司济南公司受理理赔。5月8日,保险公司同样以本次事故意外伤害依据不足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四川电建公司先行向陈某家人支付了73万元死亡赔偿金。
死亡原因不明确
近日,平安保险济南公司理赔部包经理向记者表示,腾某的家人已经起诉至当地法院,至于怎么赔付腾某只有等到法院判了再说;而另一个死者陈某的理赔暂时不能处理的关键是,根据目前客户提供的材料无法确定被保险人的真正死亡原因。被保险人仅参加了平安保险公司的意外身故保险,如果能证明被保险人是意外死亡,平安保险公司可重新审核,否则无法理赔。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从2014年起,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新版《医学死亡证明》。而陈某的死亡证明是由陈某老家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另外,被保险人陈某未火化之前,平安保险公司为了帮助被保险人能顺利获赔,已经告知其处理后事的家属,希望其家属同意进行司法鉴定,避免后续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意外死亡而造成不利于被保险人的后果,但家属拒绝进行司法鉴定。
家属可依法维权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维权律师、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意外伤害指的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陈某的死亡原因,有事发地公安部门经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做出的排除他杀的分析意见,又有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冯店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是因煤气中毒事故死亡,应该属于意外死亡的范畴。另外,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理解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对于陈某的意外事故,应当从通常理解的角度做出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即因煤气中毒等突发的意外事件直接导致了死者遭受到伤害,符合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约定;因此,属于意外伤害险的赔付范围。陈某家属在合理诉求无法实现时,可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