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北京浩歌通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优游共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两公司的手机游戏《全民突袭》侵犯其手游《全民突击》的商标权。
记者了解到,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有关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因此,在“互联网+”的热潮下,如何实现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全民突袭》被指侵权
腾讯科技称,《全民突击》系其开发的腾讯首款全3D射击手游,自2014年年底上线运营以来,凭借其在游戏领域强大的开发及运营推广能力,该款游戏迅速在国内手游市场取得了骄人业绩和良好的市场口碑,被誉为FPS(第一人称射击类)枪战手游的精品之作。目前,腾讯科技同时享有“全民突击”和“全民突袭”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及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等商品和服务上的有效中文注册商标。
据了解,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该款游戏运营商,经腾讯科技合法授权,获得以上全部注册商标使用权,商标许可适用类型为排他使用许可,授权期限为10年;并被授权有权对所发现的商标侵权等行为提起诉讼。
腾讯科技认为,两被告觊觎原告《全民突击》知名手游的良好声誉和市场经营成果,开发并向市场推出了一款名为《全民突袭》的与原告同类型的第一人称射击类手游,其在游戏名称上恶意抄袭和摹仿《全民突击》游戏的产品名称,与原告的“全民突袭”、“全民突击”中文注册商标分别构成相同和近似。此外,被告还在其游戏宣传海报和游戏入口图标上抄袭和模仿《全民突击》游戏的人物角色形象,恶意制造混淆、误导用户下载使用涉案侵权产品,并通过国内各主流手机应用平台大肆推广和提供该手机的下载及在游戏内开展道具付费业务,非法获利巨大。被告上述行为“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反不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游戏用户大量流失、品牌市场声誉严重下降等不良后果。
据此,腾讯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判令两被告连续两个月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据悉,海淀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互联网知产纠纷大增
动动手指,在手机上下载一个软件,购物、餐饮、娱乐、叫车,快捷便利,瞬间完成。这就是“互联网+”时代诸多新商业模式带给我们的便利。在“互联网+”大潮的感召下,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开始拥抱互联网。互联网的出现,不仅颠覆了部分传统行业,也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日渐增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涉互联网知识产权审理情况显示,2013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九个珠三角地区法院,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占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由2010年的21%上升至38%。
案件的影响在不断加大,而互联网发展初期大规模发生的涉网吧侵权纠纷正在逐渐减少。微博、淘宝等用户量庞大的网络服务平台成为大规模纠纷的新领域,如华盖公司诉欧派公司在微博平台上传播摄影作品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利用网络实施侵权的行为不断翻新,手段多样化,如完美(中国)公司诉紫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美心食品公司诉梁嘉超等侵害商标权和虚假宣传纠纷,分别涉及网络环境下的宣传代购行为和团购服务是否构成侵权。一些互联网企业经过持续的技术研发、品牌培养和版权收购,逐渐从被告转变为主张权利保护的原告,如北京趣拿公司诉广州去哪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而沸沸扬扬的“360扣扣保镖”软件商业诋毁纠纷案也名列2014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首,紧随其后的是奇虎与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记者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发布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有一半涉及互联网领域。
商业模式保护面临难题
据记者了解,此前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一般以著作权为主。例如,一些视频网站未经授权将一些影片放上网络。
“初始阶段互联网的信息往往以作品形式呈现,因此版权保护与互联网产生紧密联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向记者表示,“这些年来,电子商务发展很快,互联网上的有形产品交易更加频繁,这就会涉及到商标、专利等许多新的问题。”
7月下旬,奇虎360、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清华大学法学院等单位共同发布了《“互联网+”新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报告》。奇虎360总法律顾问、副总裁傅彤在发布会上表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下,开创一种新的网络经营方法,需要投入很高的成本,而未来的收益却并不确定。但部分企业开创了新的商业模式后,企业之间的相互模仿、无序竞争也愈演愈烈,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严重阻碍了产业发展,因此企业要求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给予专利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传统行业不断与互联网行业相融合的背景下,底层技术创新比重在减少,而商业模式创新的比重在不断增加。和技术创新相比,商业模式的模仿显然更加容易,因此,加强对新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众多互联网公司的共同心愿。
对此,报告建议,将“互联网+”新商业模式明确纳入专利法的客体范畴,适当放宽专利的“创造性”标准,将用户体验作为显著进步的考虑因素,适时考虑将商业方法专利纳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以适应互联网产品迭代周期较短的特点,同时针对新商业模式创设新的知识产权种类。
专家表示,“互联网+”概念提出后,由此产生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的保护也应受到重视。通过加强新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激发企业创造活力,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微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