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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茶虚假宣传纠纷案终审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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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日前,备受瞩目的“中国饮料第一罐”凉茶虚假宣传纠纷案有了终审结果。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高院维持此前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加多宝(中国)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等用语的广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据了解,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一审诉称,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授权其下属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自2014年3月24日开始,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陆续在其官方网站、南方日报等报刊媒体以及北京各大超市等宣传“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可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故请求判令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辩称,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涉案广告并未给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造成直接损害,两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广告内容引用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客观真实,表述清晰明确,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广告宣传语构成了虚假宣传。一审宣判后,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服,共同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认为,该案二审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是否适格、广东加多宝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等5个方面。
  其中,就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北京市高院认为,本案中的6句宣传用语不加区分地向相关公众传达“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的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或者使用“加多宝”品牌的市场经营者提供的凉茶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于中国市场排名第一的信息,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加多宝”品牌已具有7年的历史并在中国市场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一直排名第一。故涉案宣传用语是对相关商品信息的片面、歧义性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包括相关商品的品牌历史在内的商品信息产生误解,因而已构成虚假宣传。
  北京市高院认为,涉案6句宣传用语的宣传行为是由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共同实施的,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应当对上述宣传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加多宝公司在本案中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给王老吉公司造成了显著的损害。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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