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的4号楼。
■本报记者 冯铁飞 文/摄
消费者购房一定要买手续齐全的,这是人们的常识,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不会受损。但在山西太原,却出现了五证齐全的楼房停工,开发商联系不上的情况。记者近日了解到,太原蓝水假日楼盘100多户业主就陷入这样的困境。
买房6年难交付
“2009年买的房子,至今没有交到我手中。”8月5日,太原市消费者高先生告诉记者,“2009年,我和女朋友购买了蓝水假日楼盘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告诉我们,最晚2011年年底交房。当时,我和女朋友准备在2011年结婚入住新房,没想到,结婚时房子还没盖到1层,孩子出生时房子仍然在施工,现在孩子4岁都要上幼儿园了,还没见到房子封顶交工。”目前,高先生一家在外租房住,只能盼着开发商尽快复工。
8月5日,记者来到位于太原市西渠路与玉门河交叉口西北方向的蓝水假日楼盘。高先生向记者介绍说,蓝水假日小区共4幢楼,其他3幢楼都已经交付使用,就剩下4号楼未完工。
记者看到,在蓝水假日小区的院子内,道路和小区绿化都已经比较完备。4号楼用围墙单独围了起来,楼前工地上堆满的建筑材料间已长出了荒草。楼前有一台吊车和一台施工电梯已经停止运行,楼顶裸露的钢筋锈迹斑斑。围墙上的施工公示标明,4号楼建筑面积为19899平方米,地下1层,地上18层。
记者和高先生等几位业主来到蓝水假日楼盘的售楼处,发现这里已经变成了一家药店。药店工作人员称他们是租的房子,售楼处搬去哪里了他们也不知道。
高先生告诉记者,业主们目前无法联系到开发商,去年听说法院对小区的部分房子进行了查封,具体原因不得而知。
记者在太原市房地局官方网站的商品房查询栏目,查到了蓝水假日4号楼的信息。信息显示,楼盘开工日期为“2010年7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2月20日”,预售许可证号为“20130082”,开发企业为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法人代表为王某。公示资料显示,4号楼房子总套数为177套,已销售120套。
开发商联系不上
记者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得知,2014年10月24日,瑞驰公司的法人由王某变更为秦某。记者多次拨打瑞驰公司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8月8日,记者赶到瑞驰公司在相关部门登记的地址太原市金刚里西区晋阳劳动服务公司院内,未打听到这家公司的所在。
8月11日,蓝水假日业主打电话告诉记者,前两天法院对蓝水假日3号楼底层的一套房子进行了查封。8月11日中午,记者在蓝水假日3号楼底层的一套房子的门上看到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的封条,但没有具体的查封时间。记者仔细观察,发现在新封条下还有一张旧封条,虽然字迹不清,但还能辨认出也是法院的封条。
有业主透露,去年年底法院因资金纠纷查封了蓝水假日的部分房屋,但后来开发商撕掉了封条,业主们以为纠纷解决了,没想到现在又被查封了。
8月12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得知,今年年初,瑞驰公司因借款纠纷被起诉至法院,在5起法院的判决中,判定瑞驰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497万元。
记者在中国法院网查询到,今年6月至8月1日,涉及瑞驰公司的法院公告有8宗。其中一宗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显示:“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并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你公司名下房产7套,现向你公司送达此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你公司名下的房产)。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落款日期为今年6月3日。其他公告的内容,有的是购房者买的房屋被查封,购房者要求瑞驰公司退回房款及利息;有的是因借款合同纠纷把瑞驰公司起诉至法院……
高先生等业主认为,由此可见,瑞驰公司因资金引发的问题不少,但该栋楼为什么停工仍不得而知。
预售制度有待完善
8月12日,太原市房地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目前的条件下,消费者购买手续齐全的楼盘仍然是最好的选择,是相对安全的消费。针对蓝水假日小区4号楼的问题,太原市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协调处理,争取尽快给消费者解决相关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不会出现这种情况,除非资金挪作他用收不回来,导致资金链断裂,否则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面临的法律风险太大,没有人愿意冒这个险。
太原市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权告诉记者,消费者购买了手续齐全合法的楼盘,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目前楼盘已经基本建成,消费者在不能跟开发商协商的情况下应该尽快走法律程序,以保全财产。李权还表示,在一些国家完善的商品房销售体系中,律师广泛介入商品房预售的整个过程,但我国的律师却只能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出现纠纷之后被动地介入。建议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制度,争取让律师尽快介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过程,更好地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
北京宏达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郑宏伟表示,高先生等业主遇到的情况反映了我国的预售房制度存在问题,应尽快进行完善。郑宏伟说,1994年,当时的建设部出台《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建立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旨在解决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初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足、商品房供应不足的问题。这一制度经过发展已经比较完备,但对于销售资金的监管还有不少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就已经销售了不少楼房,销售款未打入有关部门要求的监管账户中,而是进入了开发商自己的账户,这部分资金的监管形同虚设。要解决相关问题,有关部门应对预售款加强监管:首先是未取得预售房许可证的项目,坚决不允许进行销售,一旦销售就要严厉惩罚;其次,预售款进入专用账户后,由独立的第三方比如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管,只有经过律师事务所和工程质量监理方同意,预售款才能使用。如果律师事务所监管不力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律师事务所连带承担无限责任。这样既可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工程按合同完成,有力保障消费者权利,也降低了相应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