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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交警部门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车牌号码引争议,法律人士指出——
拍卖靓号车牌涉嫌违法
作者: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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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拍卖的靓号车牌及起拍价。车管所办公大厅内挤满了为爱车上号牌的消费者。

■本报记者 李洪涛 文/摄

法律圆桌
  8888、6666、5555这样的靓号车牌,在吉林省长春市的车管所,消费者无法再通过自选或机选等方式得到。原来,这些备受购车者关注的靓号车牌,早已被交警部门从系统中挑出,然后委托拍卖公司,以每幅底价3万元至100万元的价格,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记者了解到,尽管此类拍卖在我国其他城市已有先例,但此事在长春还是引发了广泛争议。很多新购车准备上牌的消费者认为,车牌号码是公共资源,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不具所有权,拍卖靓号车牌的行为不仅有失公平、公正,也不合法。
●新闻背景
靓号车牌起拍价最高达上百万元
  8月6日,网上一则消息引起长春市民的广泛关注:长春市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长春市200副优质机动车车牌号码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时间为8月28日9点。与此同时,长春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设立的一些办理车牌的场所,也出现了有关拍卖车牌号码的宣传单或告示板。
  长春市民张先生刚刚购买了一辆新车,几天来正为上牌照的事情忙活。在他的预想中,将车开到就近的车管所,然后办手续,拍号、选号。然而,事情却没有他想象的那么简单,要想获得一个心仪的牌号,还颇费周折。该车管所办公区域贴着告示,还有印刷精致的彩色宣传单,上面醒目地写着 《机动车号牌拍卖竞买须知》,200个8888、6666、5555等靓号车牌整齐排列。再看宣传单上的标价,张先生感到吃惊,每副车牌的拍卖起价,由3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8月10日上午9时30分,记者来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上一个车管所设立的办理机动车号牌的网点。此时,前来为新车办理车牌的人很多,等待上牌的新车已经挤满了院子,一直排到了附近的马路上;办事大厅内,可谓人头攒动。记者注意到,用来供广大车主选号的液晶显示屏关闭着,并没有像往常那样滚动显示车牌号码。一位工作人员称,要想选到好的车牌号,得参加拍卖。
  很多购车者对交警部门高价拍卖车牌号提出质疑。不少人认为,车牌号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每个购车者都有公平获得的权利,这些所谓的靓号不应该单独挑出来高价拍卖,而应该与其他车牌号一起公平、公开地进行分配。
  此次机动车牌号拍卖由长春市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负责拍卖。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陈经理表示,这200副靓号车牌是接受长春市交警支队委托进行拍卖的。以前也进行过拍卖,但效果不是很好,原因是现在的消费者都比较理性,参加拍卖的人不是很多。
  “参加3连号或4连号拍卖的竞买人,在交警部门办理完相关的手续后,每副车牌要向我们公司缴纳5万元保证金。我们主要是赚取佣金,为拍卖成交价的1.5%。”陈经理告诉记者,此次拍卖不出去的机动车牌号,还会滚动到下一次的拍卖中,不会返回到车管所的系统中。也就是说,这些牌号将作为一种资源,长期进行拍卖。
  8月10日上午,记者就200副机动车靓号车牌拍卖一事,采访了长春市交警支队。据该支队宣传处处长岳恩海介绍,拍卖机动车号牌,不是市交警支队决定的。从去年开始,交警部门将号牌挑出来提供给市政府,然后通过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全部上缴市财政。
拍卖不合法
●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宏亮
  交警部门作为拍卖主体不合法,拍卖机动车牌号的行为不合法。交警部门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职能是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秩序及其他专项领域的社会秩序,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拍卖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拍卖主体应当是市场中的民事主体(罚没品例外)。作为行政机关的交警支队委托拍卖机动车牌号,其主体资格与现行《拍卖法》规定不符。《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许可行为应该是申请审批行为而不是买卖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
  另外,机动车牌号不能作为拍卖物品。《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机动车牌号属于社会的公共资源,即社会全体成员人人均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无偿平等使用。
涉嫌乱收费
●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主任 郑绪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只要符合机动车登记的条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得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使证,不能附加条件。
  另外,公安部多次下达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严格贯彻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要求,允许群众自主选择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牌号,保证牌号选取公平、公正。供群众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的牌号一次不得少于5个,可供选择的牌号资源总量不得少于1000个,供群众通过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的牌号资源总量不得少于5万个。
  此外,该行为还违反了公安部在2003年推出的30条便民措施关于“车辆管理所要将所有车牌号码一律输入计算机,实行电脑公开选号”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2004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的规定。
有违公平原则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副研究员 宗守运
  机动车牌号是一种公共资源,属于全体合法公民所有。如果以拍卖的形式进行分配,那就意味着其衡量标准是财富的多少,这是变相地剥夺了大多数公民挑选车牌号码的权利,有违公平原则。
  小型车号牌发放一直是社会关心的问题。吉林省有媒体曾报道,为规范车牌号码发放,杜绝违规操作,长春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推出6项措施,包括将个位号、三连号纳入“10选1”选号方式发放,并将个位号、三连号按比例统一录入“10选1”号库,做到“随选出,随派入”,始终保持号库中相应比例的个位号、三连号号源。然而,现在却出现了高价拍卖靓号车牌的事情,令人感到遗憾和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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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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