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杨宝学 记者 刘传江
●新闻背景
不管手机卡中预存了多少话费,如果想办理手机销号及退还卡内余额,消费者必须提供大于退款额度的缴费发票,否则就不予办理。
近日,黑龙江鹤岗市消费者战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他去中国移动营业厅注销自己的手机号并要求退还卡内余额,被告知要提供大于退款金额的发票,否则只能将余额转存到本地其他中国移动的手机号上去。
战先生表示,自己的话费都是通过网上缴的,没有发票,无法提供。亲戚朋友也没有中国移动的手机号,无法转存。在此情况下,营业厅工作人员拒绝为其办理销号业务。
战先生非常纳闷,运营商承认手机卡内有话费,他也有每次缴费的相关记录,为什么还要消费者提供缴费发票呢?
黑龙江省移动公司对此的解释是:对每笔用户预存话费,该公司都要开具发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因此退费时必须收回原始发票。
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缴费,各大银行也开通了缴费一站通业务,各种代缴话费的终端机在小区及超市里随处可见,而网上及代交网点并不提供发票。
记者在哈尔滨市采访时了解到,不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通信运营商在消费者办理销卡退费手续时也要求提供缴费发票。
通信运营商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圆桌
退费条件无法律依据
●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崔湧海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费者与通信运营商属于平等主体,对于解除合同的方式与条件,应该明确于当初订立的合同中,如无明确约定,消费者在不拖欠话费的前提下,随时有权解除合同。
通信运营商提出销号退费的其他附加条件,实际上是无形中单方增加了合同另一方的义务,给消费者解除合同增加了难度,导致部分消费者可能因为卡中的余款数额太小,去指定营业厅补打发票又太麻烦而放弃索要退款。这样的话,运营商将占有这一部分话费,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
如今,像网上营业厅缴费、银行代缴等多种缴费方式已经普及,在通信运营商对于消费者的余额予以认可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提供缴费发票没有法律依据。
通信运营商在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出上述附加条件,其本质上在于通过附加条件的方式,达到强制消费者必须在本通信运营商进行消费的目的,此类规定属于强制消费的“霸王”条款。
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武建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消费者购买手机卡入网时,通信运营商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手机用户预付费的方式,以及停止接受服务后,通信运营商退还手机用户预付费的方式。而通信运营商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并没有对上述问题做出约定,却提出了销号退费的其他附加条件,其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
●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维权监督员 王积英
通信运营商不给消费者退款,违反了民事法律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只要消费者在通信运营商的账户上有余额,消费者办理销号手续时,通信运营商应该无条件地将余款退还给消费者。此外,部分消费者通过网络等途径缴费,通信运营商没有提供发票,退费时却要求消费者提供发票,显失公平,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强行增加消费者负担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孙威
消费者在向通信运营商申请销号时,运营商要求消费者提供缴费发票的前提,应当是消费者得到过相关发票,而如果通信运营商并未给消费者出具发票,消费者如何提供呢?而且缴费发票并不是预存款有结余的唯一证明证据,通信运营商通过其计算机系统查询此类信息再简单不过,无端增加消费者办理相关手续的难度,说到底还是利益在作祟。
如果消费者提供不出发票,预存款余额就留存在了运营商的账户上,从法律上来说,这属于不当得利。
运营商以税费退回有障碍为由强行增加消费者负担,即不合法又不合理,还无形中滋生非法收入。经营者与税务机关的缴税、退税协调本是该单位的内部问题,以此为借口对抗甚至是对付消费者的合理合法请求,事实上已成为目前一些垄断企业的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