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震宇)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储户由于用卡不规范自行承担部分责任,银行承担主要责任。最终经审理,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八成责任,储户担责两成。
王某诉称,2009年8月其在工商银行申请开办借记卡一张。2014年5月13日深夜,银行卡通过ATM机被他人转账36700元,手续费22.50元。王某称发生盗刷时其本人持卡在北京,随后便报警,公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案予以受理,但刑事案件尚未结案。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当日涉案银行卡在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支行通过ATM机转账36700元,手续费22.50元。法院调取了银行监控录像,发现上述交易确实是他人所为,但无法确定是真卡还是伪卡。经询问,王某表示其开办银行卡后,该卡经常由其母亲使用。
通州区法院认为,诉争交易是他人所为,发生地点与王某所在地相隔较远,发生时间也非正常的交易时间,王某在发现异常后的合理期间内报案,涉案银行卡仍在王某处。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已足以对诉争交易是否为真卡所为形成重大质疑,此时应由银行就其主张交易是真卡所为进行举证,但银行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所以王某主张的伪卡盗刷情节,法院予以采信。据此,银行应当承担由此造成银行卡被盗刷的相应损失。
法院还认为,虽然银行章程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但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持真实的银行卡进行交易。考虑到涉案银行卡虽然由王某办理,但其母亲也知晓银行卡密码且经常使用该卡,王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用卡不规范的情形,酌定王某对其损失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