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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漏水泡坏地板商家赔偿6500元
作者:郑寿君 洪敬谱


    ■郑寿君 本报记者 洪敬谱
  近日,安徽省天长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为热水器漏水导致木地板被浸泡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得了6500元的赔偿。
  【案例】今年7月,天长市消费者王女士在该市一家电器商城花费3000元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购买当天售后人员就上门为王女士安装好该热水器。王女士家的房子是刚装修好的新房,当时并未入住。半个月后,王女士再次进入新房时,发现热水器漏水了,房间的木地板被水浸泡,已经全部报废。王女士找到商家要求其赔偿损失被拒,无奈之下,向天长市消协求助。
  为防止消费矛盾激化,天长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会同该市人民法院展开调查。消协工作人员认真核查了王女士的消费凭证,随同王女士去现场查看了漏水的燃气热水器及被泡坏的木地板,同时,联系了被诉方某电器商城的负责人。
  商家起初仅愿意承担热水器的“三包”责任,而对于被水泡坏的木地板,则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了《消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阐明了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过几番劝说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及时维修好王女士家的热水器,并赔偿被泡坏地板的损失6500元。该调解协议经过天长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王女士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同时对消协果断、快速、高效、公正的工作表示感谢。
  【点评】这是一起因燃气热水器漏水致地板泡坏引起的消费纠纷。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条规定是法律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故上述案例中商家仅愿意就热水器的“三包”承担责任,不愿赔偿被泡坏的地板,是典型的剥夺消费者的求偿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商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该案例中商家不仅要承担燃气热水器的“三包”责任,还要赔偿消费者因热水器漏水地板被泡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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