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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经营不能太任性
作者: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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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姚敏
  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8月18日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9月18日结束。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该意见稿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发布的网络食品信息应当合法有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也需担责。
  意见稿指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意见稿规定,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须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针对主体信息公示,意见稿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意见稿还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做出了约束。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等内容。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在其平台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档案,审查并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提供者资质等信息。
  同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还应当建立检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及信息进行检查,对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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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版: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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