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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用军队形象卖纪念钞
江苏好享购物电视栏目违反新《广告法》被罚
作者:薛庆元


    ■本报记者 薛庆元
  几近咆哮的夸张语气、绝对化的宣传词、夸张的表现手法,几乎成为所有电视购物节目的标准配置。即便没有购物欲望的观众看了几分钟这样的节目之后,也会心痒痒地想买点什么。今年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不少广告发布平台明显收敛不少,但依然有“顶风作案”的,江苏电视台好享购物栏目就是其中之一。最近,江苏省工商局向新闻媒体通报了该省新《广告法》实施以来的违法第一案。
回放
主持人卖力推销
  据了解,江苏省这一违法案件被国家工商总局监测后列入违法广告名单,被监测的违法广告时长达90多分钟。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工商局广告处负责人播放了该违法广告的5分钟截取片段。
  通过视频可以看到,该栏目在录影棚内搭建了一个台子,台子上放着几套即将要向观众推销的产品。电视屏幕的下方打出了“70周年阅兵纪念钞、阅兵纪念邮票限量发行,只要×××元即可马上带回家,数量有限,欲购从速”等字幕。电视节目中,主持人首先抛出一个吸引人眼球的消息,称出售的产品是为了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而发行的唯一一套纪念钞,具有收藏增值价值。为了佐证自己说法,主持人还拿出了几份报纸,指着报纸角落里的一块内容向观众介绍。主持人身后的大屏幕将这部分内容放大呈现,可以看见标题与主持人介绍的类似,诸如“70周年阅兵纪念钞限量发行”“仅此一套,买到即是赚到”等字样。
  此时,为了迎合、烘托主持人所介绍内容和气氛,其身后的大屏幕不时穿插播放着一些军队受检阅的画面,还出现了天安门城楼、国旗、国徽的画面。受阅部队的军人们刚毅、英勇的面庞一排排闪过画面,无形中给主持人正在口若悬河介绍的产品平添了几分权威感与可信度。
剖析
广告多处违法
  江苏省工商局广告处副处长邢祯云指出,虽然只截取了5分钟的片段,但是不难看出该广告已经有多处违法,并一一给记者进行法律剖析。例如,该广告以“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卖点,推销“70周年阅兵纪念钞”“阅兵纪念邮票”等收藏品。为了贴合产品的内容,广告还多次插播人民军队受阅的画面,出现了国徽、国旗等画面。主持人在介绍产品时也多次用到“这是为了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发行的唯一一套纪念钞”“这套纪念钞和纪念邮票具有高回报的投资价值”等宣传语句。
  邢祯云表示,1994年施行的《广告法》就已经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第一”“唯一”等绝对化词语;新《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对违反该条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则在第五十七条进行了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此外,对于原《广告法》没有涉及到的内容,新《广告法》也有了明确规定。例如:新《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
  邢祯云告诉记者,这个节目发布的4类普通商品的广告涉嫌严重违法。其中,以国家名义,引用绝对化用语,变相引用国家军队形象等也是近半年江苏违法广告高发的重灾区。“新《广告法》实施后,江苏省工商局已经跟该栏目的负责人约谈过多次,但不见成效。近日,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督促办好这个案件,目前,工商部门已经下达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通知书。”邢祯云说。
提醒
勿触法律红线
  新《广告法》发布不久,许多人就“吐槽”这是史上最严《广告法》,一些段子手还编出了许多“惊悚”的标题。对于新法众说纷纭的状况,江苏省工商局副局长李杰表示,新《广告法》是规范市场经营的一个重要保障,是公平面向每一个人、每一位经营者的,只要产品质量过硬,规范使用广告,依然可以保持很好的销路。因此,“有了史上最严《广告法》没法做广告”这样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李杰表示,自新《新告法》公布以来,为进一步强化广告市场监管,打击违法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江苏省工商局多措并举,推进新法的实施,取得良好的效果。就目前监测情况来看,通过一系列的前期宣传工作,江苏省违法广告发布数量呈逐渐下降趋势。7月省属传统媒体发布4258条广告中,违法105条、违法率2.47%;8月发布的3225条中仅6条违法,违法率降至0.2%。
  针对在广告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江苏省工商局广告处负责人再次提醒,新《广告法》在很多细节方面都作出了规定,例如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等。“并不是酒杯接触嘴唇才是饮酒动作,在我们约谈的个案中,一则广告内出现了酒桌上‘碰杯’的动作,这样的动作也被视作饮酒动作之一。而像洗衣粉夸大使用效果、明星代言保健品、招商做无风险承诺等行为,只要在广告中出现也都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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