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姚敏)作为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监总局)制定的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该《办法》实施后,对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来说有不少变化,其中之一是消费者熟悉的“QS”标志将取消,生产者过渡期不超过三年。
食药监总局相关人士表示,修订并实施《办法》,是全面贯彻新《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适应监管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企业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证难的抱怨越来越多,部分企业反映申请材料多、审查程序繁复、审批时间长等问题。这次修订的《办法》从许可申请、现场核查、换发证书等多个方面体现了便民惠民的原则,解决了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
相关人士透露,新旧《办法》对比,最主要的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五取消”指,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
“四调整”指,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3年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四是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四加强”指,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二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
《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将取消。按照新规,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相关人士介绍,食品包装标注“QS”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取消“QS”标志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完全可以达到识别、查询的目的。
据悉,食药监总局目前正在抓紧制修订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审查通则和细则等许可的技术文件,不久将陆续公布。相关人士特别提醒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10月1日以后带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从市场上立刻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