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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投递不到位 法院判全额赔偿
作者:洪旭 田珍祥


  本报讯(洪旭 记者田珍祥)快递员投递不到位,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一系列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快递公司投递不到位,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快递公司因工作失误导致货物丢失,法院判令快递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014年2月25日,北京消费者刘先生向侯先生支付某高档香水化妆品的预付款1万元,并约定全部货品于2014年3月25日前交付,若侯先生在约定日期前不能全部交货,则赔偿刘先生定金3倍,即3万元。
  2014年3月21日,侯先生与全峰快递公司签订快递单,委托其将价值5万余元的高档香水化妆品包裹运至收件人刘先生约定地址。
  侯先生于3月22日在全峰快递的网上查询到,包裹由北京西城北站快递员正在派件中。由于刘先生收到快递电话时在外地,不方便取,让快递员将包裹放在楼下商店。可是,刘先生回去之后询问楼下商店,对方称其并没有收到包裹。
  随后刘先生报警,因录像资料被覆盖,因此警察没有正式立案,也未能成功调取监控录像。但是通过警察询问邻居,刘先生了解到有邻居看到这个包裹当时被放在楼道口,后来便下落不明。
  之后,侯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并支付3万元的定金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侯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对于侯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其因不能及时交货造成的3万元损失,因该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法院判决在本案中对该损失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待损失实际发生后,侯先生可另行主张。
  全峰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未能将侯先生递交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快递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是因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其应对侯某丢失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快递运单上的关于保价的条款,是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侯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予支持。快递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货值较大最好投保

  据统计,2013年度,北京市二中院共审理涉及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案件33件,2014年度共审结35件,仅2015年1-8月,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已达到35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指出,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较为集中:一种是寄件人递交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毁损或者被他人冒领,寄件人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一种是因寄件人欠付运费,快递公司将货物留置,寄件人要求快递公司返还货物、赔偿损失。由于货物的价值直接关系到赔偿的数额,因此货物的价值问题就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和举证的重点。另外,快递公司出于便利交易、减轻己方责任等考虑,提供给寄件人的邮单上会印制一些格式条款,典型的如“未投保快件,损毁或者短少,按照资费的3倍赔偿”。此类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也会对赔偿的数额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也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
  北京市二中院建议,寄件人应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规避风险的能力,认真阅读邮单上的格式条款,详细填写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如果货物价值较大,应主动投保,以便在货物丢失、毁损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快递公司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在收件环节,快递员要指导寄件人正确详细填写邮单,对于邮单上免除或者限制快递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履行好提示和说明义务。在送货环节,快递员要认真核实收件人身份,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或者放在收件人的家门口,避免货物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
  另外,快递业主管机关、快递业行业自律组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应积极发挥职能,促进快递业的健康发展。比如,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统一规范快递服务条款,督促和帮助快递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快递公司建立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倒逼快递公司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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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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