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背景
1991年12月23日,在北京国贸大厦惠康超市,两名少女王颖和倪培璐向外走时,被大厦保安人员拦下。保安人员怀疑她们偷拿了东西,并对她们非法搜身。本报记者最先捕捉到这一线索,并率先进行采访和报道。在那个消费者法律意识、特别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还不是很强的年代,第一次发出了“消费者人格尊严不容侵犯”的正义呼声。
回顾
当时本报报道还原了事情的经过。1991年12月23日,王颖和倪培璐在逛完北京国贸大厦惠康超市向外走时被大厦保安人员拦下。两位姑娘称,当时购买完相框,付完钱准备离开时被拦下,被追问有没有拿了东西,当两位姑娘表明没有后,保安人员仍讽刺她们是不是做贼心虚,并要求当众打开背包查看。随后更是把她们推到办公室继续盘查。
在办公室内,两位姑娘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迫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小皮包接受检查。两名姑娘称,当一切结束后,她们委屈得流泪,但旁边一名服务员竟然说”别这样嘛,这无非是一个女孩子的自尊心受到点伤害嘛!”
两位姑娘愤而将国贸大厦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992年5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曾任中消协理事的巩沙出任代理律师。起诉书说,“惠康超市的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凭据的情况下,污蔑我们盗窃市场商品,是对我们人格的侵犯,损害了我们的名誉”。而被告则辩称,超市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打击少数人的不法行为的手段,工作人员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报先后共刊发15篇调查、追踪报道及新闻评论,对整个事件进行了梳理、还原,并就“超市有没有权利搜查顾客身体”展开了一场大讨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第一次听说,人格受到侮辱也能要求赔偿。据介绍,在以往的消费纠纷案中,以商品质量、价格等为诱因的很多,但直接向法院起诉商业单位侵害名誉权的,该案为首例。此案也成为国内最早发生的消费者维护自身人格权而诉讼的案件。
在舆论的压力下,经法庭调解,国贸大厦负责人当庭向原告道歉并付给两位原告共2000元经济补偿,原告同意撤诉。
影响
本报发表于1992年5月18日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我国首例消费领域名誉权侵害案》获中国产业报协好新闻一等奖、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作品奖。
同时,本报对这一典型案例的报道引起了立法机构的高度关注。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王著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消法》草案在讨论时,对于人格尊严、精神赔偿等方面的内容分歧很大。正是国贸搜身案这一典型判例以及其他类似判例的出现,促使正在制定的《消法》中增加了‘消费者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款。”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终于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写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013年新修改的《消法》第五十一条更是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