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背景
国贸搜身侵权案结案后,北京国贸惠康超市坚持认为“本公司保留在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各种袋之权力”,并在店内张贴告示。此类店堂告示是不是合法?商店是否有搜查消费者的权力?对这些问题,社会各方尚未形成共识。正在此时,北京繁华商业区再度发生商家搜查顾客的事件。1993年1月,本报用最新发生的搜身事件做由头,以《商店拥有检查顾客的权力吗?》为题连发追踪报道,请相关部门表明态度,并请消费者参与讨论。
回顾
首例消费领域名誉权侵害案结案后,北京国贸惠康超市方面依然在店内张贴“本公司保留在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各种袋之权力”的告示,本报报道了法律界人士和商业主管部门对此的反对意见。但此后不久,北京国贸有关负责人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仍将坚持该制度,但要求工作人员在执行时要讲究艺术。
记者在第一篇追踪报道中提出,北京国贸的“店堂告示”是否合法,有必要在法律上和舆论上予以澄清。
第二篇报道是对国贸法律顾问韩小京所作“纠正性”说明的回应。原告律师巩沙向本报记者讲述开庭前的情况,并对韩小京的“纠正性”说明进行了纠正。韩小京认为,国贸方面向原告支付的2000元人民币,是一种善意性质的给付,不是精神损失赔偿或者精神抚慰金。原告律师巩沙就此驳斥道,当时原告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其损失只是精神上的,要求补偿的请求也是要被告付精神抚慰金,所谓“善意性质的给付”之说,难以成立。
针对当时发生的西单华威大厦里盘查顾客事件和国贸惠康超市的店堂告示是否合法问题,第三篇报道中介绍了商务部政策法规司和社会商业管理司有关负责人的观点。他们认为,国贸惠康超市挂的牌子不具有合法性,商业企业以检查顾客来补救管理上的疏漏是不明智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也一致表示:法律没有赋予商店检查或者搜查顾客的权力。时任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的张明夫也对店堂告示和商店怀疑消费者偷窃进行搜身发表看法,呼吁消费者理直气壮地维护个人尊严。北京市公安局、商委也就消费者名誉权再遭侵犯发表看法,指出搜查权不能滥用。
第四篇追踪报道还原了最新发生的西单华威大厦搜身事件的始末,搜身者漠然以对的神情和受害人惊魂未定的回忆让人印象深刻。
影响
《商店拥有检查顾客的权力吗?》系列追踪报道刊出,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这组以最新搜身事件为由头组织的报道,遍访与此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消费者组织,独家全面权威地分析了商家搜查顾客身体及随身携带物品之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可能对消费者带来的伤害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之规定最后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添了一把柴、加了一把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