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背景
1994年1月1日,《消法》实施,标志着我国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进入法治轨道,消费者终于有了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了。然而,5个月后发生在天津的一起事件,给“上帝”兜头浇了一盆冷水。消费者买到劣质商品退换不成反进大牢,这在现在可不敢想象。
在某种意义上说,对消费者索赔持何种态度,乃是经营者是否讲诚信的试金石。在《消法》颁布不久的背景下,天津消费者郭景巧的遭遇让很多人开始审视自己的求偿权利。
回顾
1994年5月16日,个体美发户郭景巧在汉沽百货商场花2644.10元购买了一条金手链,仅戴了4天就断了。找商场,对方给予修复处理。不久,郭景巧又发现手链上有许多针眼大小的砂眼,便于5月28日向商场提出退换要求。商场答应10日内给出答复。之后,郭景巧多次找商场要求退货,未果。
6月11日,郭景巧带着妹妹第5次要求退货,并因此与商场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和撕打。当天,商场报警。随后,郭景巧受到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参与对骂和撕打的商场工作人员则未受到任何处罚。
随后,商场方面并未检讨自身出售劣质商品和处理投诉拖拉的过错,反而以经理、副经理的自诉人身份,对郭景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6月23日,郭景巧被逮捕。12月22日,被释放,共计183天。天津市汉沽区法院于8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侮辱罪判处郭景巧拘役5个月,赔偿两位自诉人医药费、误工费、陪护人员费、精神赔偿费等3237.71元。
郭景巧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以侮辱罪判处郭景巧拘役5个月的判决,撤销3237.71元的附带民事判决。
一审判决后,汉沽居民崔金玲等70多人自发联名致信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20多家党政机关,为郭鸣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接到群众联名信后致函天津市党政机关。本报刊发《从“上帝”到囚徒说明了什么》报道了此案,并开辟专栏进行了讨论。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责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天津市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作出了宣告郭景巧无罪的判决。该院认为,郭景巧购买项链后发现质量问题,要求商场退换货是正当的,商场处理有过错;郭景巧的侮辱行为和后果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故不应以犯罪论处,一二审判决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影响
退货求偿,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本报的报道引发了广大消费者对郭景巧的同情,也引发了相关法律适用和消费者求偿权的讨论。
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通过《民法》来调整,适用《刑法》必须慎之又慎,不能把民事与刑事相互混淆,否则,消费者的正当维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会让消费者不敢维权。
从“上帝”到囚徒,郭景巧案一波三折,这一典型案例,给经营者、消费者、司法机关留下了许多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