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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替被辱女大学生鸣冤叫屈
作者: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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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田珍祥
背景
  上世纪90年代,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少之又少。关于精神损害,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赔偿标准。一些商家肆意对消费者进行搜查,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现象频发,而消费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1998年7月8日,上海某高校大学生钱小涵携侄子去逛上海屈臣氏超市四川北路店,由于警报器突然响起,店员和保安阻止她离店,并以需仔细检查为由,不顾钱小涵反对,强行将其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责令其脱裤检查。获知投诉线索后,本报记者第一时间采写了调查报道。
回顾
  刚满20岁的钱小涵是上海一所重点大学三年级学生。1998年7月8日,钱小涵带着小侄儿去逛街。上午10时左右,她进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当她穿越店堂后从正门出店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门口的警报器突然铃声大作。
  一位女保安当即拦住钱小涵,在检查其挎包后,让其穿行三处防盗门,警报器仍然鸣响。女保安不顾钱小涵的反对,以需仔细检查、要求顾客配合为由,强行把钱带到地下室商场办公室,在超市经理蒋敏和另一名男保安面前,用一只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小涵全身进行检查后,确定她左髋部有磁信号。令钱小涵又羞又惊的是,女保安把男店员和她的小侄子请出门外后,责令她脱下裤子接受检查。
  钱小涵的噩梦仍未结束。这名女保安与经理商谈后再一次入室责令钱小涵脱裤检查。孤苦无依的钱小涵再也忍不住了,当场失声痛哭,被逼无奈第二次脱下裤子接受检查。但这次更为仔细的检查证明蒋小涵的确是清白的,并未偷窃任何东西。
  当钱小涵表示愤怒和抗议,要求店方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时,该店经理和保安还是振振有词:“这是正常行为,为保护商店利益,你有义务接受检查。”当钱小涵声称要去报社投诉时,一名保安还用调侃的口气说:“去吧,我们店还真想上报纸出名呢!”
  钱小涵当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未果后在家人陪同下于7月22日鼓起勇气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且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0万元。10月28日,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屈臣氏侵权事实成立,责令其在《新民晚报》上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5万元。11月9日,屈臣氏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1999年1月1日,上海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将屈臣氏对钱小涵的精神损害赔偿由原来的25万元改判为1万元。1999年1月25日,钱小涵委托本报依法向最高法、最高检提起申诉。
影响
  “尊严有价”。本报陆续对屈臣氏购物被搜身案刊发追踪报道和多篇评论,引起强烈社会反响。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这项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什么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这是我国完善公民人格权司法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2014年,新修改的《消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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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回顾篇·维护个人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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