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背景
1994年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施行后,却处于少有人通过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尴尬情况。当时的一项调查表明,原《消法》实施一年后,消费者对这部与自己的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认知度不高,特别是对这部法律规定的经营者欺诈消费者须“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了解得更少。
当时,本报编辑部一直在苦苦寻找相关典型案例,力图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让《消法》的这一亮点条款广为人知,鼓励消费者勇敢地站出来打假反欺诈。
回顾
1995年3月下旬,一个化名叫王海(本名王正祥)的消费者,在北京隆福大厦分两次购买了12副假冒索尼耳机,要求商家退一赔一。商家认为,王海第二次买10副假索尼耳机是知假买假,是钻法律空子的刁民,坚决拒绝给予赔偿。王海不服,向法院起诉。本报获悉此事后,记者费尽周折,与远在山东的王海取得联系并做了独家采访。1995年8月4日,本报以《刁民?聪明的消费者?》为题,独家披露了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假索赔的情况。
本报认为,此事很有典型意义,对这个问题如何认识,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制止经营者欺诈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原《消法》第四十九条,于是抓住不放,就此进行了连续的追踪报道。
1995年11月6日,本报又以《“刁民”购物索赔记》为题,首次披露王海在北京十几个商家购假索赔的情况,还在报纸上组织讨论,发表系列评论,对经济学界、法学界人士进行专访,旗帜鲜明地支持王海的打假行动。
同年11月24日,中国消费者报社独家策划并联手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了主题为“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的座谈会。这次座谈会取得了巨大成功,国内外约140多家主流媒体都用大篇幅版面和空前的热情做了报道。“王海现象”由此轰动全国。
1996年10月9日,中国消费者报社再次策划并联手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了主题为“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的座谈会,推介北京市法院系统审理购假索赔案例的经验,对推动全国深入贯彻原《消法》,特别是法院系统在审理购假索赔案例方面准确适用法律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
1997年12月5日,中国消费者报社以《制止服务领域欺诈行为》为题,邀请法学界专家以及有关部门人士进行深入研讨。与会人士一致认为,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欺诈消费者,同样是对法律的挑战,消费者可以索取惩罚性赔偿。
此后20多年来,运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消费者越来越多,在行政执法、司法判决的案例中,也越来越多地适用该条款。赔偿的领域由商品延展到服务,商品范围延展到手机、汽车、商品房等高价值的消费品。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新《消法》实施后,立刻引发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高潮,第五十五条更是成为消费者热衷使用的明星条款。
影响
这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从开创性地发现知假买假典型人物,到前瞻性地组织研讨消费者购假索赔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引发全社会对“王海现象”的大讨论,20多年来坚持不懈地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报道,本报扮演了不可替代的决定性角色。也正是在本报20年如一日地持续关注报道下,社会方方面面同步跟进,《消法》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普及,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断得到提高。中国消费维权的历程也不断出现一个又一个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