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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特效生发灵内幕打响曝虚假广告第一枪
作者: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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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田珍祥
背景
  上个世纪80年代,消费者对媒体刊登的广告信任度非常高,一些厂家便借机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由于当时的相关广告管理法规还不完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刚颁布不久,国内市场上广告乱象频仍,“特效生发灵”就是其中之一。1986年春节前后,北京三露厂生产的特效生发灵在媒体上做了许多广告。广告中,有秃顶人士使用该药前后的鲜明对比图片,有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的临床医疗鉴定,号称有效率达到98.3%。但本报记者调查后发现,该广告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本报以《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揭露了“特效生发灵”虚假广告的真相。
回顾
  1986年春节前后,北京三露厂生产的特效生发灵在媒体上做了许多广告。在那些日子里,围在电视前的人们饱览了这样的画面:一位留着小胡子的青年,秃顶,愁容满面。画面一转,他手持“生发灵”竖着大拇指,容光焕发,秃顶长出秀发。随后,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的“植物型特效生发灵临床疗效鉴定”伴着画外音切入屏幕。它告诉人们,“生发灵”经分会鉴定,有效率达98.3%。在“生发灵”的包装上,还用白漆印着这样的使用说明:“七天头皮发痒,十日即见头发长出,对脂溢性脱发及各种脱发均有疗效”。并有“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监制”字样。神奇的广告宣传带来了理想的“经济效益”,据厂家介绍,每瓶容量为100毫升,售价27元的“生发灵”,上市5个月售出20余万瓶。
  记者调查发现,按照当时的国家《新药审查办法》规定,作为一种实质上的新药,临床一般不得少于300例,并设有对照组,但“生发灵”仅有60例临床,且未设对照组,所称的“鉴定”充满蹊跷。调查发现,当年7月,经厂家以及其上级多次请求,分会与厂家签订了“技术协作协议书”,按照协议,分会对厂家提供的产品负责审定配方、监督质量、临床观察等,文中明确规定,产品的宣传内容应以分会提供的技术数据为准。8月份,分会组织4家医院开始对64名患者临床观察。但12月份,在参与临床试验的两家医院的数字还没统计出来时,“生发灵”已经开始上市。厂长亲自修改“鉴定”,分会的一名年轻工作人员没有请示领导就盖了章,分会和有关医院被蒙在了鼓里。
  本报收到大量消费者来信,诉说“生发灵”无效,调查中,北京、山西、河南等地消费者反映“生发灵”无效。本报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原来,广告中的广告模特是北京三露厂的一位员工,他本来就有头发,在厂领导的策划下,先给他照了张有头发的照片,又剃了头发,再照了张没头发的照片。而在广告中,他剃发后的照片成了使用生发灵前的样子,有头发时拍的那张照片却被作为使用生发灵后的效果照。
影响
  1986年9月1日,本报刊发了《特效生发灵问世的前前后后》的报道,又连续刊发了3期追踪报道,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特效生发灵问世的前前后后》是本报创刊以来刊发的第一篇大篇幅的调查性通讯报道,对广告片的拍摄内幕、医疗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以及消费者的投诉,都做了详细的报道,全方位地揭开了特效生发灵虚假广告的面纱。
  本报对特效生发灵虚假广告的系列报道,以《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揭露了当时社会上商品广告中存在的虚假问题和惯用欺骗手法,向虚假广告掷出了投枪。最终,“特效生发灵”广告被停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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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版:回顾篇·揭露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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