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背景
生产医疗器械需要通过严格程序鉴定,且须经过我国医药主管部门的许可。但在上世纪80年代,由于众多的广告宣传,一款名叫“人体电子增高器”的产品火了起来,广告是否真实,效果怎样?成为不少消费者热议的话题。1987年下半年,本报收到了大量关于一种电子增高器的投诉信。信中反映,这种宣称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增高器,不但没有增高效果,反而造成了一些消费者的皮肤灼伤。
面对大量的投诉和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本报记者在北京、河北等地调查,逐渐揭开这个“人体电子增高器”的问世内幕,发现在专利申请以及生产上存在大量猫腻,以此发表了系列报道。
回顾
人体电子增高器是由河北省石家庄市的靳太保发明的,1987年3月被中国专利局批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后,靳太保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河北省阜城县健美仪器厂、石家庄郊区永兴电子仪器厂和浙江省乐清县北白象电器塑料厂。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规定,医疗器械的生产必须经过当地医药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鉴定,在申请鉴定前必须经过临床试用验证,所有未经鉴定的医疗器械不得应用、推广或生产。据了解,各地医药管理部门都未接到过关于生产人体电子增高器的申请,也未组织过对人体电子增高器的技术鉴定,发明者也承认,在他获得专利前后,未曾搞过任何技术鉴定和临床试验。然而,面对写着“该产品经河北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对石家庄第15中学148名学生的临床试验,平均增高5-10厘米”,“该产品已通过中国科学院技术发展培训中心正式鉴定”的广告和产品说明书,谁能想到这些都是虚构的?
1987年8月31日,河北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和石家庄第15中学在《河北日报》上发表公开声明,表示他们没做任何鉴定和临床试验。而广告声称的中国科学院技术发展培训中心,记者调查得知,早在1986年9月1日就被勒令停办。至于那份盖有河北省医科院附属医院公章的临床试验证明,也是人体电子增高器的设计制售者凭空捏造。
记者采访了大量使用者,证明这种增高器不但效果不好,而且出现皮肤被灼伤等现象。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人体电子增高器的已不仅仅是购买专利的3个厂家。记者调查发现,仅在各地报刊上刊登广告的厂家就达10多家,通过邮购业务已将人体电子增高器推向全国。
影响
1987年11月19日本报刊发《人体电子增高器问世的内幕》,揭露了“人体电子增高器”的真实谎言,并于1988年1月9日,向国家专利局提交《宣告人体电子增高器专利权无效请求书》。一年后,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人体电子增高器”专利权无效。在法律上,这是我国第一个已获得的专利被撤销的案例,此案“上了《专利法》的教科书”。《人体电子增高器问世内幕》系列报道获得中国产业经济好新闻一等奖、第二届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作品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