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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发布警示:
签订虚假合同 游客也须担责
作者:尚烈


  本报讯 针对近段时间不断发生的不合理低价游事件,国家旅游局发布警示提醒游客,不得与旅游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的负责人表示,签订虚假合同是旅游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而采用的手段,其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然后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许多游客因此上当受骗。《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缴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旅游合同是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依法对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或做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今后,游客与旅游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罚。
  与此同时,国家旅游局还希望游客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2015年国庆节黄金周期间,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和《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其中认定了“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和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出游前,游客应仔细阅读这些法规,防止掉入不合理低价游陷阱。
  国家旅游局目前已开通“我要投诉举报”平台和“12301”服务热线,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国家旅游局将对查实的举报予以奖励。 (尚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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