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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车主索千万元惩罚性赔偿”追踪
法院一审判商家赔偿消费者360万元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结果发现系事故车,购车人龚军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骏东公司)“退一赔三”(详见本报6月15日A1版 《法拉利车主索千万元惩罚性赔偿》、8月14日1版 《重庆骏东公司否认为交易主体》)。10月2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重庆骏东公司构成欺诈,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并按退一赔一的标准,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
  2013年8月,原告龚军与被告重庆骏东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以36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一辆法拉利458ITALIA二手车。被告于8月23日将车辆交付给了龚军,并承诺车辆没有问题,只跑了3145公里,是辆“准新车”。今年春节期间,龚军发现该车在出售之前发生过严重的交通事故,维修费高达40万元。
  龚军认为,被告在卖车时隐瞒了该车系事故车的事实,构成欺诈销售,依照新《消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购车款360万元,并赔偿购车款的3倍即1080万元,共计1440万元。
  10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综合有关情况,被告应该知悉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及维修等事实,但在销售时并未告知原告龚军,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系事故车的事实,存在欺诈,该合同应予以撤销。因被告的欺诈行为发生于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即2013年8月14日,根据原《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被告应向原告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的金额为原告购买涉案车辆价格的1倍即360万元。
  法院因此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龚军与被告重庆骏东公司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被告重庆骏东公司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龚军购车款360万元,原告龚军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将涉案车辆返还被告重庆骏东公司;被告重庆骏东公司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军赔偿款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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