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石家庄讯(姜淑清 刘占军 记者李建)2015年9月5日,消费者李女士到河北省平泉县某洗浴中心洗浴,在更衣室换衣服时,右手按到了玻璃屏风上,屏风破碎致使李女士右手被划伤。事情发生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将李女士送到医院,并垫付了500元医疗费用。但对于随后继续治疗的费用,洗浴中心表示不愿再承担。李女士与洗浴中心协商不成,投诉到平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投诉后,平泉县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该洗浴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调解。
调解中,李女士认为,洗浴中心的玻璃屏风本来就有裂痕,属于安全隐患,自己并没有看见屏风上的警示标语,当时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进行提醒,经营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洗浴中心负责人则认为,洗浴中心已经在屏风上张贴了警示标示,玻璃屏风碎裂责任应由李女士承担,并且洗浴中心已经垫付了部分费用,所以不同意李女士关于后续医疗费用的赔偿要求。
平泉县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虽然李女士自身存在一定责任,但是洗浴中心在保障安全工作方面也存在纰漏。《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虽然洗浴中心已经在屏风上张贴了警示标示,但由于其现场工作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
最终,在平泉县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洗浴中心同意再赔偿医疗费用1200元。对此处理结果,当事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