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讯(记者冯铁飞)山西省工商局出台的《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申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10月起,在山西省范围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申请、使用电子标识。
据了解,网络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标识,可以通过现场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途径。网络经营者应当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有效,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电子标识审验发放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验。审验通过的,在“山西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上进行7天公示,公示结束后为申请人提供电子标识代码下载服务。审验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60日内下载电子标识代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的醒目位置贴电子标识。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支持并协助在其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店经营者贴电子标识。《办法》还规定,网络经营者不得冒用、盗用、伪造、损毁、修改电子标识。对擅自冒用、盗用、伪造、损毁、修改电子标识的行为,电子标识发放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网络经营者未公开电子标识或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