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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路虎当新车卖 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作者:万晓东



  本报天津讯 近日,天津市北辰区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欺诈“退一赔三”原则,一审宣判了一起汽车消费纠纷案件,责令被告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原告50余万元购车款之外,3倍赔偿原告购车款,即175.5万元,以及9.5万余元的车辆购置税等费用。

  2014年4月,刘先生与位于北辰区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揽胜极光轿车”。当月,汽车销售公司将汽车交付给刘先生。可刘先生发现,该汽车的前保险杠下端颜色与原车不符,而且车辆有明显维修痕迹。刘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瑕疵的情况,系欺诈行为,根据《消法》规定,应退车返款,并按照购车价的3倍赔偿其损失。

  刘先生因此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并判令被告为其退车返款;赔偿其已支付的购置税、保险费、贷款服务费等,并要求增加3倍赔偿,数额为175.5万元。

  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被告销售的车辆系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瑕疵,也不存在维修的情况,并非原告所说的“将二手车进行销售”,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车辆现状保险杠为银色,与原车型的黑色不符,但对该处颜色的变化发生于车辆交付前还是交付后存在争议。

  在审理中,法庭查明,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系统信息显示,涉案车辆于2014年2月3日经被告销售,登记于案外人奚某名下。同年3月22日,涉案车辆存在维修历史记录。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在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系统中显示,车辆在售予原告前曾登记于案外人名下。被告主张“系为了完成销售任务而为之,车辆并未真正销售”。但被告并未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将这一情况向原告做出明确说明,存在主观过错。再次,车辆销售系统中有维修记录,对车身饰板、A柱固定夹进行过更换,该情况被告亦未向原告告知。综上,被告未向原告告知涉案车辆的相关信息,对原告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被告隐瞒上述情况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或放任原告与其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结果,其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照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故对原告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责令被告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原告50余万元购车款之外,3倍赔偿原告购车款,即175.5万元,以及9.5万余元的车辆购置税等费用。 (万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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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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