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怪!他买的新车58天前另有其主
作者:尹训银



    ■本报记者 尹训银

  “刚买了几天的新车,汽车生产厂家官网竟然显示58天前已经销售给了别人,济南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汽车公司)怎能这样忽悠消费者?”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消费者张先生向本报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消费者

新车销售日期早产


  据张先生介绍,今年8月27日,他在世通汽车公司以优惠价5.9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JL7181B02型白色家用轿车的样品车。验车时,张先生发现雨刮上的胶皮和后座位上的手提把手都没有,而且两把新车钥匙上面贴的编号也弄丢了。张先生心存疑惑,自己是不是买了一辆销售过的二手车呢?

  为了弄清真相,张先生登录该品牌汽车企业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显示,车主姓名虽然是张先生,但销售日期是2015年6月30日,比张先生实际购车开发票的日期提前了58天。随后,张先生电话联系世通汽车公司销售部徐经理。徐经理表示,6月30日那天,的确是有其他人来买过车,当时因购车人太多,销售人员不小心将张先生的汽车合格证错拿给了另一位买车人,并且已经将所有卖车信息报给了汽车生产厂家,这才导致张先生的新车在厂家官方网站上,显示6月30日就已经销售了的信息。徐经理告诉张先生,虽然官网信息显示车是6月30日销售的,但维修和保养都会按照发票开出的日期来计算,也就是按照8月27日算起,对张先生没有什么损失。

  随后,张先生到世通汽车公司客服中心查询,查到了当时购车人的联系电话。张先生拨打该电话,对方一听是咨询购车一事,就慌忙挂了电话。后来,张先生多次拨打该联系电话,始终打不通。

销售商

车辆信息报错了


  张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的车到现在已经开了两个多月了,至今也没有拿到钥匙上的编号,假如自己弄丢了钥匙,连配钥匙的任何信息都没有。

  11月17日,世通汽车公司销售部徐经理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汽车生产厂家要求必须将所有销售车辆的信息上报存档,当时销售顾问错把张先生的车辆合格证给了另一位购车的消费者。结果,那位消费者去买车辆保险时才发现购车信息与实际车辆不符,后来,公司及时给那位消费者更换了合格证。张先生的车辆合格证信息,已经错填了另一位购车人的信息并上报给了厂家,想要更改信息就必须先让厂家撤销原来的信息,才能更换成张先生的购车信息。可张先生说什么也不同意,更加怀疑自己购买的新车是二手车,我们哪敢这么做呢?”

律师

涉嫌侵犯知情权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谢凯凯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消费者的消费抉择和公平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商品信息,销售商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在购物时,往往一个负面因素就会决定消费者的购买心理,也会影响到购买价格等。

  上述纠纷中,销售商如没有提前告诉车辆的有关情况,则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虽然销售商承诺会按照购买日期对车辆进行保修保养,但如果汽车企业官网系统不能改正信息,其他同品牌连锁4S店会参照官网显示的购车日期对车辆进行保修保养,从而造成麻烦。如果销售商确实存在二次销售,那么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兼汽车投诉办主任王云鹏认为,根据消费者的陈述及记者的调查,世通汽车公司在张先生购车时未如实告知所售车辆的情况,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是否是二次销售,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如果确认是销售商二次销售,且未告知消费者,则涉嫌欺诈,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张先生可与世通汽车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销售商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1 版:要闻·导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怪!他买的新车58天前另有其主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