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记者12月21日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
据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严冯敏介绍,《管理办法》共30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消费品、缺陷和召回等概念进行了定义。二是规定了生产者责任、消费品召回目录管理、信息系统和专家库建设,明确了总局与地方质检部门及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三是规定了生产者的召回义务,明确了产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调查分析结果报送义务及有关要求,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报告和协助召回义务。四是规定了主管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缺陷调查权限、缺陷调查程序、异议处理程序和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程序。五是规定了质检部门发布消费预警,以及召回监管人员的违规处置等内容。《管理办法》明确了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对生产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义务、自行开展缺陷调查上报、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异议申诉、备案召回计划、上报召回总结报告等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从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也被视为生产者;明确实行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二级监管模式(含进口产品),强调了省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实施监督的相关职责。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订、调整,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立法研究,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专门规定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尚未列入目录,但需要召回的其他消费品,可以参照《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办法》还强调缺陷信息分析处理和共享。信息是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基础和源头,将多种渠道收集的缺陷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处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缺陷判定。
严冯敏表示,缺陷产品召回是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质量安全监管目标的重要制度。《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的制度建设。通过对缺陷消费品的召回,督促或强制生产企业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消费品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与危害,有利于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政府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有利于促使企业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