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学 本报记者 刘传江
保险公司以“回馈客户”、买保险赠“港澳游”为名,忽悠拉拢客户参加所谓的“品质团”,实际却是全程购物团、变相“零团费”旅行。因保险公司不属于旅游行业,旅游部门表示无计可施。因游客与旅行社没有旅游合同,没有投诉主体,旅游部门不受理。保险公司与旅行社联手推出的所谓“品质”观光,真的成了旅游监管的真空地带吗?
品质观光成购物团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消费者于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他是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客户,不久前,该公司宣称“为回馈新老客户,保险公司免费赠客户港澳游‘品质团’,旅游费用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于先生信以为真,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交了280元航空保险和澳门威尼斯门票费用后,兴高采烈地参加了保险公司组织的港澳7日游“品质团”。“刚开始,我还不相信有这样的好事,出发之前反复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对方跟我一再保证,保险公司组织的是品质观光团,目的就是为了回馈客户,跟外面杂七杂八的低价团不一样。”于先生说。
实际情况却截然相反。到了香港后,于先生发现,他们的旅程与保险公司承诺的完全不一样,参观的景点少之又少。“哪里是什么品质观光团,几乎全被购物占据。从第一个购物点出来,香港导游觉得游客购物太少,很不高兴,给我们‘脸色’看,连挖苦带讽刺奚落游客。然后,内地的旅行社领队就挨个‘做工作’,让我们在接下来的购物点多买点东西。”于先生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
“无奈,全团人几乎都购买了金银首饰、玉石、手表等商品,最少的花费1万元,最多花了3万多元。这些价值不菲的商品,在网上竟查询不到相关信息,无法验证真伪。”于先生说,“7天的行程中,一点也没感觉到保险公司在‘回馈客户’,全程都在强制购物。保险公司联合旅行社组织了一个‘欺骗购物旅行团’,就连当初交的200元澳门威尼斯门票钱,实际到了之后才发现澳门威尼斯一层是个赌场,二层是购物商店,根本不用买门票。”
险企为旅行社拉人头
回牡丹江后,于先生将保险公司和旅行社投诉到黑龙江省旅游部门。工作人员告诉于先生,保险公司不归旅游部门管,游客没有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找不到投诉主体,无法处理。
12月23日,记者致电哈尔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投诉热线,咨询保险公司组织旅游、游客遭遇强制购物旅游部门如何处理。工作人员表示,保险公司不具备旅行社资质,不在旅游部门管理范围之内。由于游客没有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建议向保险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一位知情者向记者透露,这类旅游实际就是保险公司为旅行社拉人头,保险公司业务员以回馈客户赠送旅游等名义拉拢客户参加旅游,然后再将游客打包转交给旅行社。游客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自以为旅游费用已由保险公司承担不会受骗,实际上羊毛出在羊身上,看似游客没有付费或交很少的钱就能参加港澳游,实际上就是变相的“零团费”游或购物团。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业务员从中赚取购物回扣牟利。由于游客既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又没有与旅行社签订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双方互相推诿,成了旅游监管“真空地带”。
涉嫌侵权应担责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威认为,《旅游法》对零团费旅游、强迫游客购物等行为明令禁止。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联手,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强迫消费者购物,甚至高价兜售伪劣货品,让消费者蒙受损失,已涉嫌违法。
上述纠纷中,虽然消费者没有与保险公司订立旅游合同,但事实上,保险公司以回馈的名义本身,即说明保险公司事前已经与消费者形成过某种合同关系,而此次旅游即是对前合同关系的一种附随赠送,保险公司仍有其应承担的义务。按照《合同法》规定,商家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对赠送的商品瑕疵承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获得货真价实的赠品。消费者因购买保险获得赠送旅游,就与保险公司形成一种消费关系,如赠品有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消费者在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保险部门投诉,保险部门应按照保险合同违约予以处理。
另外,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联动,由保险公司承揽旅游业务,无论消费者有无直接与旅游社签订旅游合同,仍应对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承担合同责任,在旅游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仍受《旅游法》的约束。如有违反,旅游部门不应视其为监管盲区,任何旅行社的业务行为和旅游业的新形态都不应排除在旅游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
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崔湧海认为,保险公司回馈客户推出免费旅游,旅行社由保险公司选定,保险公司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中,有每位消费者相关信息,这属于保险公司自费为旅游者代订旅游合同。保险公司未将行程如实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责任。消费者可向旅游部门投诉,证据充分确凿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曲文勇认为,消费者作为保险公司的客户,在与保险公司建立信任关系的前提下,参加保险公司“回馈客户”的港澳游,却落入了低价旅游陷阱,保险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