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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电商价格欺诈须群起而攻之
作者:何永鹏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补短板。包括价格欺诈、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已经成为严重阻碍我国电商市场向高水平发展的短板,需引起政府及其他市场参与方的高度关注。
■何永鹏
  国家发改委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2015年双11综合信用评价报告》显示,各大电商平台的促销商品都趋向接近2015年最低价,但在750多万件促销商品中,仍有过半商品出现了先提价再降价的情况,部分甚至提价高达200%以上。
  事实上,电商促销搞先提价再降价、虚假折扣的现象并不是新鲜事儿。镜头回溯至2012年8月15日,京东、苏宁、国美三大电商发动家电促销大战,“价格往死里打”,“你若是1,我就是0”等狂热的促销口号此起彼伏。事后,国家发改委调查认为,该“战役”中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问题。
  然而,几年过去,此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随着电商促销大战的日趋频繁和激烈,呈愈演愈烈之势。
  从法理角度来看,电商促销先提价再降价、虚假折扣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6月24日曾首次就网络交易平台价格监管问题出台具体意见,发布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其中对电商平台的3种价格欺诈行为予以了明确,其中就包括“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3月15日公布实施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也已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各种情形予以了明确,其中包括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及“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10月1日公布施行的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则明确规定,禁止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活动,其中包括“标示商品的品名、用途、性能、产地、规格、等级、质量、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情形。
  尽管监管方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各大电商仍“令行不止”、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行政处罚力度不够。按照2010年修订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电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省下的巨额广告费用相比,最高50万元的处罚显然难以对其起到震慑作用。鉴于有的电商平台单日零售额数以百亿计的现状,有关立法部门针对此类价格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处罚金额上限,应是当务之急。
  而在现有法律法规环境下,要有效遏制电商价格欺诈乱象,亟须发动市场参与各方“群起而攻之”。
  首先,有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电商平台的价格监管,建立电商平台价格追踪监测机制,严厉查处电商平台虚标原价、虚假折扣等价格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电商平台市场价格秩序。
  其次,有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引导电商平台和相关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网络交易管理规定,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再次,消费者要提高消费维权意识,积极主动维权,勇于、敢于索要惩罚性赔偿;要积极通过社交平台,参与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督,自觉抵制、及时揭露和投诉举报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购环境。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补短板。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网上零售市场,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现代流通创新发展最有活力和潜力的领域。不能不提的是,包括价格欺诈、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已经成为严重阻碍我国电商市场向高水平发展的短板,需引起政府部门及其他市场参与方的高度关注,解决这个为害甚广甚烈的老大难问题呼唤大招实招,让我们携起手来,攒足劲儿向价格欺诈猛烈开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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