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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直销是面对面进行销售,消费者可能出现不冷静购买等行为。作为救济措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了比传统商业销售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退换货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明示原则、时限规定和争议处置。(一)明示原则
1、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在其服务网点进行产品价格展示。
2、直销员应当在成交前向消费者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在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含有企业退货制度、服务网点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售货凭证。(二)时限规定
1、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2、产品开封的,消费者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三)争议处置
1、举证责任倒置。直销企业与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2、保证金赔偿。保证金制度还对直销企业在退换货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处置进行了规定,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不予退换货的,当事人可申请保证金支付。 (何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