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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乱收“五费”
福州一储户致函请消协打公益官司
作者:张轩宇 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张轩宇 记者张文章)针对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乱收费的行为,福州储户林先生近日通过EMS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寄去申请函件,提请中消协发起公益诉讼。
  据悉,从2005年起,林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储蓄账户被该银行福建省分行单方面扣收年费、账户费、小额账户费、“对转续取”以及无项目收费(以下简称“五费”),共计119元,银行对这些收费未出具任何发票、客户回单或服务单据。为此,林先生将该分行告上法庭,该案11月26日在福州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目前一审尚未判决。
  林先生告诉记者,他所办理的储蓄账户是卡折一体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与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有功能区别。依据人行《个人活期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则可以进行转账收付及各种理财功能。另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开户、销户、同城同行内发生的存、取业务收费,但大额取款、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林先生指出,虽然该银行福建省分行曾于2005年8月1日在《福建日报》第11版刊登对个人活期存款小额账户开收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公告,但这次公告收费针对是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并非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收费项目多是针对贷记卡用户,却不对储蓄卡收费。该行至今无法向其提供任何有关对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收费的政策依据或公示公告。林先生认为,该行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价格欺诈的法定情形。
  此外,林先生还提出,该行对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乱收费并非个案。目前虽不能确定全国个人储蓄卡的确切数量,但因其涉及面广,其公益性已经不证自明。但若要消费者个人为几元钱讨公道,不仅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也很大。公益诉讼是减少和杜绝一些行业长期侵犯消费者行为的有效途径。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消协和省一级消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林先生就此案向中消协申请公开支持,希望通过公益诉讼,将银行的乱收费纳入法律的监管,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林先生告诉记者,依据EMS回复,中消协业已签收其发送的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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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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