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腾康云 记者朱海)2016年1月4日上午9时,江西省南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下,一阵鞭炮声响起,消费者曾女士将一面绣有“心系百姓、为民解忧”字样的锦旗送到了该局领导的手中,感谢该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为她讨回了公道。
原来,曾女士在南丰县沿江路开办了一家食杂店。2013年7月9日,她准备从自家代售的啤酒中拿出一瓶饮用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导致其左眼受伤。经江西省人民医院治疗诊断,曾女士左侧眼球为穿通伤、晶状体破裂。曾女士及家人要求啤酒生产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啤酒厂以曾女士不是消费者且啤酒瓶爆炸是其不当行为所致为由,拒绝赔偿,只同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部分医疗费。多次协商无果后,曾女士向南丰县消协投诉。
鉴于双方分歧严重,南丰县消协工作人员出于对弱者的关怀,多次与啤酒厂家代表协商,最终厂家同意垫付5万元给曾女士先行治疗,治疗结束后再协商具体赔偿方案。2015年12月22日,经2年多的治疗,曾女士基本痊愈,当事双方再次来到南丰县消协进行调解。
南丰县消协工作人员指出,首先,曾女士既是经营者也是消费者,因为她是从自己代售的啤酒中拿出一瓶饮用,同样需要向厂家付钱,此时,她的身份由经营者变成了消费者。其次,厂家使用的啤酒瓶为2005年“B”瓶,《啤酒瓶(GB4544-1996)》规定啤酒瓶的使用年限为2年,而导致曾女士受伤的啤酒瓶已经使用了8年,属于超期服役,厂家存在过错。再次,《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终,南丰县消协的调解意见得到了当事双方的一致认可,啤酒生产厂一次性赔偿曾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