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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美化额头 不料弄瞎左眼
大连一女孩被注射用玻尿酸害惨了
作者:张恒


    ■本报记者 张恒
  “额头实施注射美容术后,左眼失明。”看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的诊断书,大连女孩李雪(化名)的朋友小曹至今都不敢接受眼前的事实。1月3日,李雪在一家无资质的美容工作室接受玻尿酸注射,一针还没打完,左眼当即失明。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专家介绍,李雪左眼复明的可能性很小。
美容致左眼失明
  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联系到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的李雪。李雪告诉记者,自己经营一家咖啡店,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从事微整形的韩佳(化名),相识两三个月后,两人成了朋友。
  1月3日下午,李雪来到韩佳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三八广场某小区的店里,“当时她店里正好有顾客,我就在店里等候。大概4点钟左右,顾客都走了,她跟我说还剩下几支整形药剂,可以给我便宜点注射。”李雪解释说,之前自己曾在韩佳的店里给下巴做过微整形,而且见她平时经常给其他顾客打针,所以没多想就同意了。
  韩佳这次给李雪做的是额头微整形,在李雪额头上进行了麻药处理后,就让李雪躺在床上注射玻尿酸。“当她用针管扎到眉弓的位置时,我能感觉到她在往里面推射药物,也就是一瞬间,我的左眼就什么也看不见了,一点光感都没有了。”李雪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当时她让韩佳赶紧把针拔出去,那一瞬间,她右眼看见针管带出很多血并喷到地上。事后,韩佳陪同李雪先后来到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救治,虽然实施了紧急处理,但李雪的左眼始终没有光感。
  李雪说:“事后,我听说像这种注射玻尿酸的微整形,在注射时需要回抽一下,来证明有没有刺破血管,但估计韩佳是没有回抽,而且直接往里面推射药物,把我的动脉血管刺破了。”
  此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示的诊断书上写有“左眼眼动脉阻塞”“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
复明可能性很小
  为了重见光明,李雪从大连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北京的两位专家进行了会诊,也进行了手术,但他们给出的结论是眼睛复明的可能性很小。”李雪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如果在事发时,韩佳的专业知识够的话,应该知道怎样配合医生急救。“我因为当时一只眼睛看不见,而且不停在吐,没法向医生进行详细表述。北京的医生告诉我,如果在6个小时之内采取有效的急救方案,并向医生讲明情况接受专业性的治疗,自己的眼睛是有希望保住的。”李雪说。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李雪治病的医药费已经花了几万元,在此期间,韩佳及其家人曾与李雪的家人见过面,对方也曾打过电话商讨赔偿事宜。
  1月21日,大连市中山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他们已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给李雪做美容手术的是一家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工作室。如果调查结果属实,应该属于非法行医。随后,卫生监督所和属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得知派出所也已经介入调查。
经营者应担责
  近年来,因注射玻尿酸导致失明的事件时有发生。大连市中心医院整形美容科主任王琳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注射玻尿酸之所以可能会导致失明,是因为眼球血管和面部血管是相通的,玻尿酸以及自体脂肪等填充物,一旦注射到血管神经丰富的区域,这些填充物容易随着血液进入眼动脉里,从而堵塞视网膜中央动脉,阻断输送眼球的血液和营养供应,患者几分钟内便可失去光感。如果患者出现这种情况,应在90分钟之内到正规医院进行血管扩张等紧急救治,否则眼睛复明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王琳说,近几年国内微整形手术很火,一些没有资质的机构、没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也盯上这个项目,“正规的针剂,生产厂家根本不会通过网络销售,医院购入的针剂一定要有产品许可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且都是从厂家直接购入。网上销售的所谓‘正品’都是假货。”据了解,没有医疗资质的机构,根本买不到玻尿酸正品。因此,消费者应该去有医疗资格的正规医疗机构注射玻尿酸。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岩认为,如果因为没有资质的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或者操作违规失误等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明知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严重伤害的,受害人有权向经营者要求其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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