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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大米小票竟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章
作者:张超 周余涛


    ■张超 本报记者 周余涛
  消费者魏先生在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五路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皇冠国际店(以下简称人人乐皇冠国际店)购买了一袋大米,结账时收银员在购物小票上盖了“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但细心的魏先生发现,这袋大米其实已经过期。
  魏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15年12月29日,他在人人乐皇冠国际店花费66.8元购买了一袋5公斤装的大米。结账时,收银员在购物小票上加盖了“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看到他盖章,我就下意识看了一下这袋大米,发现已经过期了。”魏先生说:“这袋大米包装上打印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经过期一天了。”
  魏先生告知了收银员大米过期的情况后,收银员当即通知了超市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这袋过期大米可以退货或换货,并要求将这袋过期大米收回。
  魏先生认为,自己已经结过账了,这袋大米属于自己,超市无权收回,超市销售过期商品,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他要持这袋大米向食药监部门举报,让超市吸取教训。但超市工作人员始终抓着这袋大米不放手,争执无果,魏先生报了警。
  民警赶到后,将涉事双方一同带回派出所处理。该超市客服主管强女士表示,给购物小票上盖“商品未过保质期”章,是因为超市要求收银员核查出售的商品是否过期。收银员未仔细核对这袋大米的保质期,就在购物小票上加盖该章,是工作疏忽。消费者买的大米过期,超市可以退换,收回过期大米是对消费者健康负责。
  魏先生认为自己已经买下了这袋大米,超市不能阻止他将其带走。
  经过民警协调,超市将这袋过期大米还给了魏先生。魏先生表示将向食药监部门反映此事,希望超市能引以为戒。
  那么,加盖了“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后,消费者是否还能要求退换货及索赔,该印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西安市消费维权联合会会长马世群认为,商家的行为属于单方面的声明,不受法律保护。若消费者确实买到过期商品,只要产品过期的事实存在,即使小票上有“未过期”印章,消费者一样可以去退换货,并要求商家按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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