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四川 强收“保险定金”成潜规则
作者:韩重洋 刘铭


    ■韩重洋 本报记者 刘铭
  “新消费,我做主”,但在汽车消费领域,消费者还很难做主。四川省消委会、成都市消协等多部门日前公布的最新汽车投诉数据显示,去年汽车投诉大幅增长,强收“保险定金”等新的行业潜规则开始逞强。
  3月10日,四川省消委会发布了2015年投诉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全省消委组织共受理交通工具类投诉1925件,其中家用汽车投诉共1024件,占53.20%,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6.90%。消费者主要反映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相关信息真实情况、隐瞒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重大事项等问题。在3488件售后服务类投诉中,售后服务问题集中反映在家用汽车等领域。未按约定时间及时维修、三包期内加收费用、多次维修不能排除故障、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怠于履行“三包”义务的行为,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主要方面。
  据成都市消协日前公布,2015年,汽车及零部件销售投诉呈持续上涨态势,全市消协组织受理汽车及零部件投诉667件,其中家用轿车投诉594件。其中,因汽车及零部件售后服务、质量和合同纠纷方面的投诉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是405件、542件、562件,占汽车及零部件投诉总量的比率均超过80%。
  “4S店强收保险保证金成为新的潜规则。”成都市消协秘书长庄卫兵说,“4S店为了自身利益,规定车主必须在4S店购买保险,并强行向车主收取所谓保险定金、保险押金,而且如将来不在本店购买保险,则一律不退。”
  2015年7月,成都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在成都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卖车过程中,指定按揭购车者在北京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机动车保险。当事人与该公司私下口头约定,成功后向当事人返还保险费用总额15%的机动车保险服务费。为此,当事人从2014年1月至6月1日,按3000至5000元不等的标准,强制收取了24名按揭购车者下年度续保押金,该公司向当事人返还服务费共计33153.23元。最后,成都市工商局依据《四川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6306.46元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2015年8月,资阳消费者张女士在成都新元素汽车4S店选购了某品牌汽车,在交纳车辆首付款时被强行收取保险定金3000元,要求必须连续三年都在该店购买车辆保险,否则定金不退。张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社四川记者站投诉后,成都新元素才向张女士赔礼道歉,退还了保险定金。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肖向荣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汽车销售行为规范治理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呼吁汽车行业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售后服务经营行为,营造诚信服务的良好氛围。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B07 版:中国汽车消费市场3·15年度报告 观察】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四川 强收“保险定金”成潜规则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