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约定,所用材料“假一赔百”。之后,消费者发现装修公司提供的蹲便器与此前约定的品牌不符,诉至法院索要百倍赔偿。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1+3”倍赔偿消费者,适用法律不当,改判装修公司按双方约定的“假一赔百”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