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珍祥)报名参加旅行社组团的海拉尔8天7夜游,在旅游途中突发心肌梗致死。为此,游客家属将旅行社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保险公司在人身意外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法庭审结了此案,判决旅行社负有一定责任,赔偿游客家属17万余元。
游客家属诉称,2015年8月3日,游客赵某参加旅行社组团的海拉尔8天7夜游。旅游中,赵某突发心肌梗致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在险情出现时,也没有采取急救措施,致使赵某的病情无法挽回。保险公司为赵某承保了人身意外险。综上,起诉请求判令某旅行社赔偿医药费、火化费、食宿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余万元,某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旅行社辩称,赵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与公司无关。公司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赵某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隐瞒健康状况,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赵某在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不是旅行社责任险。公司认为赵某存在既往病史,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赵某患有冠心病史,赵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梗,是自身所患疾病所致,赵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地接社安排的地接人员未取得导游证,不具有从事导游活动的资格,也未携带相关的急救药物。在赵某发病时,地接人员未第一时间对赵某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也未及时安排即时可用的大巴车辆将赵某送往医院,上述行为对抢救赵某的时间造成了一定的延误。此外,在4天半的时间内需要游览十几处地方,行程紧凑,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赵某的身体负担,容易诱发冠心病的发作。综上,法院认为地接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未尽到救助义务,对赵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因赵某的家属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属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生命权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对赵某的家属的上述请求,不予一并处理。
最后,法院判决旅行社向赵某的家属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
宣判后,赵某的家属不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