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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易主新老板不认“旧账”
作者:冯松龄


    ■冯松龄
  近日,消费者李某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因美容店承诺“保证终身效果、无效退款,20年免费调理”,便花费8万多元购买了美容店提供的除皱和去鼻唇沟服务,结果做了几次没有效果。李某再次登门时,该店摇身一变,成了另一家美容店,并表示此店非彼店,上家店遗留问题该店可继续免费调理,但不负责退款。
除皱无效难退款
  2011年年底,李某看到美容广告,到北京紫洁鑫雨国际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洁鑫雨)公主坟店咨询。该店店长于某承诺“可一次性除去眼袋、鼻唇沟,保证终身效果、无效退款,20年内免费调理”。李某在该店做了除皱和去鼻唇沟,共支付88760元。2012年,李某感觉无效,要求退款。店长称“多做几次会有效果”,拖延拒绝退款。此后,李某下巴两侧出现淤血斑,再次登门时,发现店长已不知去向,该店也已经更名“鑫美国际美容店”。
  这两家店会不会就是同一家店呢?李某告诉笔者,交费时收据的印章都是“紫洁鑫雨”,但“北京鑫美国际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美国际)对此收据不认可,拒绝兑现“紫洁鑫雨”“保证终身效果、无效退款”的承诺。
  笔者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示信息显示,“北京紫洁鑫雨国际美容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李某就诊前的2010年就已经注销。“北京鑫美国际美容有限公司”的注册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对比发现,2010年1月到2013年11月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紫洁鑫雨”为无照经营。
美容店改头换面
  3月17日,笔者来到李某所说的“紫洁鑫雨”公主坟店,看见“北京紫洁鑫雨国际美容有限公司”的宣传标识依然挂在楼梯口,工作人员的名片上均印有“紫洁鑫美——紫洁国际北京公主坟院”字样,但店名却是“鑫美国际”。该店工作人员透露,这里就是“紫洁鑫雨”,“只是改了名字”。
  店主表示,该店已经换了老板,营业执照上名为“北京鑫美国际美容有限公司”,“除香港总部用紫洁的名字之外,其他分店都用自己起的名字,但客户合同会签给紫洁公司”。笔者发现,店主所说的合同名为“紫洁国际医疗美容签约单”,签约单上注明“保证一次性消除眼袋,不复发,保证终身效果,20年内免费调理”。至于是否会有效果,店主表示“要看照片前后对比,不一样就是有效果”。
  根据该店提供的信息,笔者来到紫洁中关村店——“北京仁雁医疗美容口腔门诊”。工作人员表示,该店是紫洁公司的分店“紫洁仁雁”,签约单也与公主坟店一样。
  在“紫洁俪方医疗美容”王府井店,笔者了解到,紫洁公司目前在北京共有3家分店,分别是紫洁俪方、紫洁仁雁、紫洁煊泰,都是香港总部紫洁国际美容集团在北京的直营店,但法定代表人不同,均为独立经营。“紫洁鑫雨”之前是紫洁在北京的分店之一,“因经营不善,总部已经将其除名,此店已不存在”。
  笔者来到国贸“紫洁煊泰”店,发现店内“紫洁国际医美连锁机构宣传册”的北京分店信息中仍包含已被总部除名的“紫洁鑫美——紫洁国际北京公主坟院”,而所配图片却是正在营业的“鑫美国际”。店主表示“这是之前印的”,并称“紫洁鑫雨”属于加盟店,只需给紫洁总部交钱就可以使用紫洁品牌,现在的3家店为正规直营店,“无论从治疗效果上还是管理上,加盟店都不如直营店”。
  笔者拨通紫洁官方网站提供的全国咨询热线,试图从紫洁香港总部进一步了解情况,对方告知,其是北京紫洁俪方分店。
  笔者拨通紫洁公司的电话咨询加盟事宜,工作人员表示紫洁没有加盟店,但是可以和紫洁俪方合作,合作的前提是自身要有一个类似的店,然后可以接一些美容的业务。
涉嫌违法须担责
  华律网律师会员、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谷友军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该店无证经营两年多本身就是违法的。从目前获得的信息看,该店可能更换了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亦或进行了实体转让。如查明两家店确实存在承继关系,前者出现的纠纷后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谷友军说。“李某在发现权益被侵害后没有及时维权,超过了两年时效,会很被动。”谷友军表示,诉讼时效为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有两年的时效限制,如果服务过程中,消费者曾主张过停止服务,经营者仍承诺消费者继续服务能够达到某种效果,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但是消费者一定要保存证据。
  谷友军提醒消费者,很多美容机构都称能达到某种效果,但为了规避责任,合同中通常写得很模糊。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要充分了解相关消费信息,包括《消法》有关规定、消协发布的消费警示,以及所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安全使用的原则和条件、商品有效期及有效期满后的注意事项等,不仅要看清楚该店是否具有资质,更需要在合同上确认达到什么效果,什么时候达到,达不到如何处理等条款。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表示,新《广告法》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等,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曾获荣誉等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等5类情况,将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紫洁国际美容连锁机构在其公主坟分店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仍使用注有其名称的宣传册,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事进展,《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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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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