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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起汽车消费欺诈案在柳州终审宣判
汽车经销商被判“退一赔三”
作者:吴丽萍 顾艳伟


    ■吴丽萍 本报记者 顾艳伟
  刚买的新车居然有入户、购买保险及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记录,广西柳州消费者王女士买车买出了“窝心事”。当地法院一审认定汽车经销商存在欺诈,依法作出经销商“退一赔三”的判决。经销商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西首起汽车消费欺诈“一赔三”案就此尘埃落定。
新车价买了辆二手车
  2015年1月14日,王女士与柳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以4.5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北京牌轿车,并委托该公司上牌。8天后,王女士支付了全部购车款以及车辆购置税、交强险保险费等六项税费。经销商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时,该车的里程表读数为33.7公里。
  然而,新车并没有为王女士带来太多的喜悦,因为王女士发现新车的两个音响有问题。更令王女士惊讶的是,她还在副驾储物箱中发现了经销商为该车购买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单上的车主并不是她本人。
  难道自己买了一辆二手车?王女士向经销商提出退车或换车,并赔偿4500元损失,遭到拒绝。2015年3月18日,王女士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经销商坚持不退车、不换车,不同意赔偿。在庭审结束后,王女士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法院撤回了第一次起诉。在第二次起诉时,王女士诉称,她从公安车管部门查到,经销商曾于2014年6月25日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为涉案车办理过临时号牌,车牌号码为桂B8301E,并在当天为该车办理了交强险。经销商销售的不是全新车辆,而是二手车。经销商在销售该车的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属于欺诈。
  王女士请求法院撤销双方所签合同,将汽车退给经销商,并由该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退一赔三”。
法院认定经销商构成欺诈
  从办理临时号牌到王女士购买该车,期间有6个多月的时间,该车是否只行驶了33.7公里?王女士向柳北区法院申请调查该车办理临时号牌后的行驶轨迹,并有重要发现。
  柳北区法院从广西桂柳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收费站调取的资料显示,2014年6月26日18时23分,车牌号码为桂B8301E的汽车从柳州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19时01分由来宾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单程为68公里。
  王女士据此提出,如果再算上返程,以及在柳州市和来宾市内的行驶路程,可以合理推断出,涉案车辆行驶里程至少在200公里左右,说明经销商在交车前调整过里程表的读数,或在行驶时是断开里程表的。而经销商并没有将这些重要信息告诉她,已构成欺诈。根据《消法》规定,她要求“退一赔三”合法有据。
  经销商辩称,该公司出售的是“库存车”,不是二手车,不存在欺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对于库存车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行业内一般将存放超过3个月的国产车,超过6个月的进口车称为库存车。库存车的售价一般要低于新车售价。
  2015年8月,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远超出新车所允许的合理行驶里程,且经销商在长距离使用涉案车辆后,销售时没有告知王女士,该行为让王女士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愿,此举已构成欺诈。柳北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所签合同,王女士将涉案车退还给经销商,经销商退还王女士购车款4.55万元,赔偿车辆购置税等六项费用8643.31元,另赔偿购车款13.65万元。
  经销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柳州市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强化汽车消费信用监管
  目前,部分车商以翻新车、事故车、二手车冒充新车销售给消费者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
  广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去年他们调解了两起汽车销售商涉嫌欺诈的投诉。其中一起是消费者提车时发现汽车刹车盘磨损严重,怀疑该车至少行驶了2000公里以上。因消费者尚未提车,经广西消委会调解,双方解除购车合同,经销商退回购车定金。
  另一起则是消费者古先生买车后进行首次保养时发现车主并非本人,而是一位李姓消费者。古先生随后在该车官网发现所购汽车在2014年8月份已经出售。广西消委会也在该汽车销售商财务档案中查询到李姓消费者的付款记录。汽车销售商否认存在欺诈,并拒绝消费者的三倍赔偿要求。目前,广西消委会已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广西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汽车专家何云信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汽车构造非常复杂,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普通消费者很难发现所购新车是否经过修复或者改装,特别是事故车喷漆修复后再出售,消费者很难发现其中的猫腻。
  广西消委会律师志愿者欧阳泽明说,即便消费者发现,如果没有确凿证据,经营者也会归咎于消费者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而拒绝承担责任。
  广西消委会秘书长陈继辉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车商掌握着车辆最真实的信息,事前不告知,消费者无从知晓,“信息不对称是汽车销售商敢于销售问题车的关键因素”。
  “欺诈是严重违反《消法》和《民法通则》的行为,司法和行政机关应该将车商的违法行为列入企业信用记录,供消费者参考。”陈继辉表示,我国汽车保有量逐年上升,由此导致的纠纷也会水涨船高,应该强化对汽车消费领域的信用监管力度,以信用惩戒来规范汽车销售行为。消费者在购车前,应向专业人士咨询,详细查看交车清单,并仔细查验汽车出厂信息,如出厂时间过长,则要请专业人士查验汽车漆面以及各焊接点,防止买到问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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