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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论坛
愿信用卡改革给持卡人带来更多实惠
作者:晏扬


    

  目前信用卡欠款所产生的滞纳金往往高得离谱,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后,会不会换汤不换药?银行收取违约金能否做到公平合理?这些尚有待观察。毕竟,相对于银行,持卡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协议约定违约金时并没有多少博弈能力。

■晏扬
  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公众需求,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据中国消费网报道)
  此次央行的《通知》,对信用卡多项核心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力度大,亮点多。若论其核心和主旨,则在于赋予发卡银行更多的自主权,以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市场竞争,达到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公众需求之目的。可以预见,持卡人将会在此番改革中得到更多实惠。
  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的统一规定,只对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信用卡现行透支利率为透支金额的万分之五/日。《通知》规定,实行上下限管理后,利率上限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是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在此区间内,具体利率由发卡银行自主决定。这意味着,今后持卡人将可享受到最多七折的利率优惠。
  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对持卡人同样是一大利好。按照现行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额的10%。从明年1月1日起,这两条限制性规定都将取消,改由发卡银行自行决定。在信用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相信各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会相应延长免息还款期,适当降低最低还款额,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占领市场。
  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更加名正言顺。从法理上讲,滞纳金本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并由法律授权,譬如交警部门可对司机拖缴罚款收取滞纳金。而银行不是行政机关,其与持卡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产生欠款,银行只可收取违约金,而不是滞纳金。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信用卡欠款所产生的滞纳金往往高得离谱,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后,会不会换汤不换药?银行收取违约金能否做到公平合理?这些尚有待观察。毕竟,相对于银行,持卡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协议约定违约金时并没有多少博弈能力。
  赋予发卡银行更多自主权,有利于增加信用卡市场的灵活性和差异性,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这样既可以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又可以“倒逼”各银行提高服务质量;既有利于保障持卡人的权益,又有利于信用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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