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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微公号“吹牛”拒领80万元罚单
作者:耿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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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违法广告。 微信截图
■本报记者 耿记安
  4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工商局对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举行听证。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因在广告中频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词语,长期向客户进行虚假宣传,将面临工商部门80万元的处罚。据悉,这是河南首例微信公众服务号虚假宣传遭工商部门高额罚款的案例。
“最佳”误导客户
  郑州消费者魏先生反映,自2015年11月份起,他开始用手机微信关注洛阳银行郑州分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luoyangyinhangzz,经常见到该行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理财广告,内容为“抗降息最佳产品——洛阳银行‘大额存本取息’储蓄产品,降息不降收益,5年期存期利息提前得。”今年1月23日,魏先生到该行所属的银行网点存款50010元办理了该项业务。
  魏先生随后了解到,该行推出的该项业务并非“抗降息最佳产品”,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比该行的更“抗降息”,且有关服务也优于该行。魏先生资金有限,再想去购买其他理财产品实现收益已经为时已晚。魏先生认为该行的广告宣传内容误导其理财,分别向《中国消费者报》及郑州市工商局投诉举报。
  魏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提供的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官方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显示,其反映的情况属实。同时,该行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的广告宣传中多次使用“抗降息最佳产品”“为客户提供最佳的基金投资选择”等内容。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上述用语中的“最佳”是法律明确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
工商拟开80万元罚单
  受理魏先生的投诉举报后,郑州市工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委托国内权威认证机构对洛阳银行郑州分行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工商部门经调查认为,依据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在产品宣传中,反复使用绝对化禁用词语“最佳”描述其金融产品,以引发公众关注。至案发止,使用禁止词语达8个多月,关注微信公众号受众达8000余人。工商部门认定银行的行为属于特别严重等级,拟对其做出80万元的行政处罚。
  郑州市工商局向洛阳银行郑州分行邮寄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该银行不配合工商部门调查,拒收、拒签工商部门的法律文书,同时拒绝向消费者魏先生道歉和做出赔偿。
  对于郑州市工商局的处罚告知书,洛阳银行郑州银行提请听证。4月25日,听证会在郑州市工商局举行。
  洛阳银行郑州分行作为申辩人,在听证会上表示,该行发布带有绝对化用语的信息仅两条,虽然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有8000多人,但实际阅读该信息的不足200人次。当工商部门向该行告知此事时,该行第一时间删除并停止发布了相关信息,违法信息传播受众影响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做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
  郑州市工商局办案人员表示,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删除有关信息的行为是在没有向工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情况下进行的,不是主动改正的行为,而是有毁灭证据的嫌疑。该行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任由违法信息长时间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存在,属于藐视法律的行为。这也是该局对该行加重处罚的原因之一。新《广告法》加重了对企业使用禁止性词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目的是为了给违法企业以警示,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在产品宣传中,反复使用绝对化禁用词语“最佳”描述其金融产品,以引发公众关注,至案发止,使用禁止词语达8个多月,关注微信公众号受众达8000余人,认定行为属于特别严重等级,该局据此对其做出罚款80万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虚假广告可罚百万元
  4月28日,郑州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勇智认为,广告即广而告之之意,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内容同属广告范畴,由此引发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可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河南知名评论家黄普磊表示,郑州市工商局对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开高额罚单,有利于震慑更多企业遵纪守法,告诫不良商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同样逃不过法律制裁。《中国消费者报》将持续关注该案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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