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不构成欺诈获终审支持 消费者提请再审
■冯松龄
新车做保养时,4S店不慎将发动机损坏。4S店为消费者更换了发动机,但未提供发动机合格证、发票、发动机变更手续及“三包”凭证。消费者认为4S店欺诈,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日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4S店不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2010年9月,黄山市祁门县张先生在黄山惠和公司购买了一辆雪佛兰景程轿车。2014年2月16日,黄山惠和公司在对该车进行保养时,不慎将发动机损坏。经双方协商,黄山惠和公司同意免费为张先生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全新发动机。2014年3月8日,黄山惠和公司为张先生如约更换上海通用东岳动力总成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型号发动机,但未提供给张先生发动机合格证、发票、发动机变更手续及“三包”凭证。
2014年4月中旬,张先生发现由于没有发动机变更手续,该车无法到祁门县交警部门备案;不仅如此,该车还出现漏油等情况。张先生怀疑该发动机不是全新发动机,要求黄山惠和公司出具全新发动机的证明。
2014年8月中旬,黄山惠和公司向张先生出具了一份由上海通用公司开出的证明,证明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发动机与原车的发动机是同型号、同规格的发动机,但仍未提供合格证、发票和“三包”凭证。
张先生认为黄山惠和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欺诈。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将黄山惠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更换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全新发动机,并赔偿损失109855.17元。
一审中,黄山惠和公司辩称,该公司对于将张先生汽车发动损坏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三包”凭证只有整车才有,发动机零件无凭证,且该公司没有义务提供发票给张先生。
2015年6月,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山惠和公司不构成欺诈,一审判决该公司为张先生免费更换一台上海通用东岳动力总成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全新发动机,驳回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张先生认为,黄山惠和公司无法提供该发动机的发票、“三包”凭证等证明,且被更换的发动机功率是 108KW,与原车发动机功率105KW不符,应当认定为欺诈。张先生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黄山惠和汽车公司依法进行赔偿。
2015年10月,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更换后的发动机是否为不合格产品,是否应继续更换。第二,黄山惠和公司是否构成欺诈。针对第一个问题,黄山惠和公司为张先生更换的发动机功率不同,并非同型号、同规格,应按约定为张先生更换全新同型号发动机。关于是否构成消费欺诈问题,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无法认定黄山惠和公司在主观上有欺诈故意,且张先生没有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不构成消费欺诈。据此,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张先生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