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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禁售无证理财产品
作者:周重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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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重耳
  近年来商业银行“飞单”事件频出,令储户遭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频频曝出的“存款变保险”事件也对银行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应在专门区域销售获得金融牌照的理财产品,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等。
无证理财 禁止代销
  近年来,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对此,《通知》明确指出银行不得代销无证理财产品。《通知》指出,除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和银监会另有规定的外,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得代销该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
  据了解,上述金融牌照具体为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及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根据监管规定,《通知》印发前,商业银行已经销售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代销产品,应在产品到期或兑付后结清,不得继续销售。
  为防止“飞单”,《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并在营业网点公示,同时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供查询代销产品信息的渠道。《通知》强调,禁止商业银行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在营业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等。
专区销售实行“双录”
  在严管代销产品范围的同时,《通知》强化了对代销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要求。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只能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代销产品;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告知客户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和产品属性等信息,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不得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三是商业银行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不得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不得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等。
  同时,《通知》要求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开展代销业务,应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具有明显标识,应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录音录像文件等代销业务文档。
  在今年的“两会”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就表示,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今年年底前,银监会要求主要的、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要全面推开理财产品“双录”工作。
尽职调查 加强管理
  对于如何规范商业银行对代销业务合作机构和代销产品的管理,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应当由总行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审批和退出制度。原则上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商业银行应与合作机构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并在本行与合作机构的网络和信息系统之间保持风险隔离。
  同时,商业银行应对拟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级,不得代销未经合作机构确认合规或未列入合作机构审批名单的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此外,在处理投诉方面,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双方在投诉和应急处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会同合作机构建立代销业务客户投诉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
  银率网分析师认为,名单制管理和尽职调查的要求对消费者非常有利,有效地减少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需要付出的调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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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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